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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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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又称契约,在商品经济交往中,为一种信用协议凭证。解放后,经济合同作为组织生产和流通的一种法律形式,被广泛采用。1953年开始,本县商业、供销部门同农民签订的棉花预购合同,猪、禽、蛋购销合同,工商之间的加工、产销合同等,对促进生产发展,完成国家计划,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经济法制不健全,也有不少合同流于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县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的通知》,并规定此项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备专人负责办理。1981年,国家正式颁布《经济合同法》。1984年7月,县工商局增设了经济合同管理股,各基层工商所均设有经济合同专管员。同时,成立了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各企业主管局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并组织合同管理网点34个,指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216名。逐步形成了工商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管理以及企业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签订经济合同日多。1980年3月开始,县工商行政部门开展合同签订试点。1982~1985年,由签约当事人提交工商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400份。198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自行签订的合同,组织自查、互查,并督促履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1985年合同履行率达80%。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处理经济合同纠纷26起,解决争议资金43.7万元,保护了签约双方的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