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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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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1911年),县商会成立后,开始对本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1937年,日军入侵平原后,由伪县政府商会对本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其内容主要是:名称、开业时间、经营品种、经营范围等。
1945年底,平原县城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县城内的工商业进行登记, 1947年发给营业执照。1950年7月,县政府工商科开始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实行日常审核登记。1951年2月,结合私营工商业户的重估财产、清产核资,对全县5029户私营工商业进行了全面登记发证。1953年至1954年,又进行一次登记换证工作。
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1956年至1957年第四季度,分别对工业、手工业和商业进行了登记换证工作。1963年,开展对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登记处于混乱状态。1978年后,恢复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1980年县工商局建立企业登记管理股。1980~1984年,先后完成了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企业普查和全面登记。1982年,全县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为987户、个体2083户,共计3070户。1983年以后,个体工商业户猛增。至1985年,登记发证的国营及集体工商企业632家,个体工商户达4971户,共计5603户,比1982年增加1.8倍。
管理的内容是:及时办理开业、变更及歇业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端正经营方向。对企业违反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抬价压价以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监督企业按照核定的登记项目,从事生产和经营。1978年后,允许企业合理的跨行业兼业,对发现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就给予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