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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市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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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平原县的集市由地方绅士和商会管理。宣统三年(1911年),张宝芳、崔锡棋、郭子明等人发起组织成立了平原县商会,下设22个同业工会,负责市场管理工作。1938年,日军侵占平原后,商会不解而散,伪县政府重新组织新商会管理市场。1945年平原解放,人民政府建立新商会管理市场贸易。新中国成立后,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商业科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49年,在城关、腰站、张官店、王凤楼4个集镇建立市场管理所,协调管理市场
解放初,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当时,全县有私营工商业3315户(其中工业、手工业765户、商业2550户),为充分发挥其在恢复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政府扶助他们克服困难,恢复生产。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各业,通过行业组合,实行联购分销;对困难户采取发放贷款、收购商品、加工订货、调整税收等措施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对主要物资,如棉花、食盐、木材、烟叶、土布等,通过协商评价,把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并实行集中交易,批准采购;反对盲目竞购竞销,禁止场外交易、买空卖空、抬价压价。
1953年起,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着重维护国家统派购政策的实施。在各行各业中,开展爱国守法教育,整顿经营作风。在市场上,禁止粮、棉等物资的自由买卖和贩运。1955年11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统筹兼顾”政策,并对农民经商适当放宽,自产自销予以维护。
1956年,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后,市场管理工作转变到以维护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任务,引导农民积极参加集市活动,建立了一些市场交易所。集市贸易开始活跃,促进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积极性。1958年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期间,为了控制劳力搞“大兵团作战”,对农村家庭副业生产采取严格限制措施。在流通体制上搞国营独家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生产的商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收购包销,集市渠道被堵塞,市场冷落。
1960年纠正“五风”错误后,集市贸易重新恢复。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管理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并允许农民将完成国家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参加集市贸易,市场活跃,商品价格回落。到1962年,全县先后恢复集市31个,保证了城乡人民的正当交易。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再次严加限制。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只准在就地集市交易,不准长途贩运;对农民的家庭副业、带徒学艺、小买小卖等也进行限制;并推行“哈尔套经验”,全县集日统一(农历一、六)造成集市萧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为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信息服务,发展横向交流,同全国10省9市51个县建立信息联系。工商行政部门还于1986年在县城内兴办了建筑面积为1.27万平方米的农贸市场,5个专业市场(鸽子、木材、皮毛、沙石料、蔬菜)。从引进帮销、提供信息、场地、服务设施等多方面为上市交易的县内外群众服务,促进了集市贸易的发展。同时,对迷信品、文物、废旧有色金属、荒诞淫秽的书刊和录像带、腐烂变质和有毒食物等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货物,进行查处,维护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