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房产管理

档案浏览器

公房 解放前,县署房屋、庙宇、祠堂、学校、教堂等公房分别由官府、主持、族长、校董、主教等管理,归属也很分散。解放后,公房归政府部门(房管部门)或房产拥有单位管理。1949年,县城归政府部门管理的公房1206平方米。1985年,县城归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有163间,共1900平方米,归全民单位自管的公房399216平方米,归集体单位自管的公房23568平方米,合计424684平方米,是建国初的414倍。
公房住房费的收缴办法和数额由产权单位自定,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每半年由管理单位收住房费一次:靠近街面的砖木结构房屋,每年每间由住房户缴租金12元;离街面较远的砖基土坯房屋每年每间收租金7.2元;企事业单位租用靠近街面的砖木结构房屋,每年每间交纳租金432元,租用离街面较远的结构较差的,每年每间交纳租金331.5元。产权归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公房,多是按月收取租金,租金数额则由产权拥有者视房屋所处地理位置及其结构情况而自定。
私房 县城内的私房,其管理、维修由产权拥有者自定。1949年,县城内有私房3725平方米,1985年增加到84082平方米,是1949年的22.6倍。出租时,租金由房主和租用人商定,一般每间每月租金10元左右;结构较好且又靠近的街面的私房,租金较高。1980年市场放开后,进城经商者日增,因而房租上涨,经商者租赁的房屋租金,每间每年达到千元人民币左右。
房屋拆迁 因公共设施建筑用地而要拆迁私人住房时,被拆迁户需再建住房的,由城镇办事处负责为其征地,征地面积一般略大于被拆迁户的原宅基面积;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造价和现存房屋质量,给原房主一定数额的搬迁费。位居城内但不靠近街面的,根据房屋质量等条件,搬迁费每平方米分别为30元、25元、20元、18元四个等级;位居闹市区以内的,按房屋质量等条件,每平方米分别为44元、42元、40元三个等级;违章建筑的房屋则不给宅基地和搬迁费。1980年市场放开后,私房拆迁补偿,一般要相当于原造价。1982年至1985年,县城内拆迁184户、412间房屋,建筑面积为6180平方米,支出补偿费40万元。
平原县城房屋建成情况表

平原县1982—1985年县城拆迁房屋统计表

1985年县城房屋层数情况表

平原县1985年县城房屋结构情况表

注:全民单位自管房含房管部门直管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