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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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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城内有公私住宅共4993平方米。公宅主要是县署、学校、祠堂、庙宇等住房;私宅主要是店铺居室及民宅。私宅多为砖基土墙、木棂小窗的建筑样式。砖木结构起脊瓦房占15%,二层小楼房仅有四座。公房大多是砖木结构。建国后,居住条件逐步改善,砖木结构起脊瓦房及楼房增多,人均使用面积也有较大增加。1971年,县城有公私住宅面积78000平方米。其中非农业居民住宅面积36000平方米,人均5平方米;农业人口住宅42000平方米,人均11.7平方米。七十年代后期和八十年代前期,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住房建筑面积不断扩大。1979年,新建公房3573平方米,投资25.8万元,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分别是1978年的5倍和6倍。1980年至1985年,公建住宅2687平方米,投资22.4万元。1985年底,县城内有公建住宅100563平方米,人均12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56186平方米,人均6.8平方米;有私建住房(含职工自建)156442平方米,人均14.6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70665平方米,人均6.6平方米。但是,由于非农业人口迅速增加和进城经商户数的增多等原因,尚有少数人家住房有困难,特别是工人的住房偏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