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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建拨款、贷款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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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拨款、贷款是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拨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地方、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等。为有利于经济核算和提高投资效果,从1981年起,对实行独立核算并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按期还本付息。1979年始,本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其结算和监督工作由建设银行办理,1979至1985年办理拨款432.9万元,其中中央级拨款113万元,地方级拨款308.9万元,地方机动财力拨款11万元。同期放出基建贷款2620.5万元,贷款收回600.4万元。
建设银行通过柜台付款、基建拨款、对基建项目进行评估和预测、审查工程预决算、编制审查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财务计划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能。1979至1985年,发现基建业务中有问题的171笔,制止违章金额11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