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信贷 民国时期,县内商人经商所需钱款向私人经营的钱庄高息贷款。
建国初期,工业贷款的重点是私营工业。1949至1957年,对私营工业贷款18万元,占同期工业贷款的62%;商业贷款的重点是国营商业,1949至1957年,对国营和集体商业贷款7185万元,私营商业贷款17万元。1957年,对个体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贷款的对象只是国营和集体工商业。
1958年至1960年,工商贷款额连续三年猛增,其中工业贷款尤甚。1960年工业贷款年末余额239万元,是1957年的39.8倍;商业贷款年末余额5004万元,是1957年的2倍。
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信贷工作开始恢复正常。196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年末,工商贷款2279万元,比1960年的5243万元降低了56.5%。
1963年以后,信贷工作执行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管理办法,使工商信贷基本实现了当年平衡,略有结余。
1978年以后,银行的存款逐渐增多,信贷资金较为充实,在讲求效益的基础上扩大了放款。1980年开始发放轻纺工业专项中短期贷款,当年发放11万元,1980年至1985年累计贷款年末余额为62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1980至1985年累计贷款年末余额为553万元;扩大集体企业设备贷款,1972至1980年,累计贷款年末余额132万元。此外,还恢复了个体工商业贷款,增加了知青企业贷款等。到1985年,工业贷款的门类有:国营工业、集体工业、物资企业、工业供销企业、工业结算、中短期设备、集体工业设备、轻纺工业专项、个体工业等。商业贷款的门类有:地方商业、供销合作系统、粮食、医药商业、外贸、个体商业等。1985年年末,工商贷款余额4780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195万元,商业贷款3585万元。
平原县工商企业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
农业信贷 建国初期,农业贷款由银行和信用社发放低息或无息信用贷款。1954年至1956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发放过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贷款的门类不断扩大,按时间分,有长期农业贷款和短期农业贷款;按贷款对象和性质分,国营农业企业有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设备贷款、结算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生产费用贷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等。此外,还有用于帮助信用社解决资金周转临时困难的“信用合作社贷款”,用于解决灾区人民公社社员购买国家统销粮食资金困难的“灾区口粮贷款”。自建国以来,发放农业贷款,对打击高利贷,推动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帮助农业集体经济和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巩固工农联盟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49至1985年,农贷总放出金额为2129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8027万元,信用社贷款13272万元。1985年农贷放出金额为330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83万元,信用社贷款2922万元;年末余额1546万元,其中银行433万元,信用社1113万元。
实物信贷 建国初期,在物价尚未完全稳定的情况下,按照“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人民银行于1949年、1950年向农民贷放粮食85万公斤,现款15万元(新人民币),帮助农民解决了购买肥料、种子、小农具及生活等方面的用粮用款。
生产费用贷款 是用于解决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当年流动资金不足所提供的贷款。用途一般限于购买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油料、燃料、小农具、农业机械零配件、工副业生产的原材料和支付机耕费、排灌费、机具修理费及其它生产费用。生产费用贷款属垫付性质的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从经营收入中归还。此项贷款,一般是当年放出,当年收回。其利率低于工商业贷款利率。1962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生产费用贷款7498万元。
生产设备贷款 亦称“固定资产贷款”,是用于帮助农村社队、社队企业解决增加固定资产,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改变生产条件资金不足所提供的贷款。其用途一般限于购买耕作、排灌、加工、运输、畜牧、捕捞等机械设备,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和机电井,购置耕畜和大型农具,以及购买种植、养殖业的种苗和种畜等。生产设备贷款属于垫付公积金、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性质,为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提留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归还。利率低于工商业设备贷款利率。1962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生产设备贷款737万元。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农业合作化时期,为帮助贫农解决无力缴纳合作社股份基金的困难所发放的低利贷款。贷款对象是贫农和个别困难较大的下中农。贷款期限一般是五年,月息为四厘。从1955年下半年起,到1956年底止,本县共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90多万元。1959年以后,因连续遭受自然灾害,1962年经县人委批准,对尚未偿还的66万元予以豁免。
个人贷款 为帮助农民解决生活困难而发放的短期农业贷款。贷款使用范围,包括灾区群众购买国家发放的统销粮食和农民平时生产生活上的临时困难。1983年起,此项贷款重点用于支持承包户发展农业生产和工业企业资金用款。贷款期限均不超过一年。1962至1985年,共发放个人贷款6729万元。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为解决国营农业企业进行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提供的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国营农场、林场和实行企业管理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拖拉机站、机电排灌站等单位。农业银行对国营农业企业的贷款有超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等多种。贷款遵循的原则是,按计划发放,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保证。贷款期限,属垫付生产费用的,一般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从当年收入中偿还;垫付购置生产设备费用的,一般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从企业利润、折旧基金、企业基金、包干结余资金中分期归还。1960至1985年,此项贷款年末余额累计136万元。
社队企业贷款 为支持发展社队企业,解决社队企业兴办和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而提供的贷款。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社办、大队办、社社联办、社队联办、大队联办和县社联办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亏损有弥补来源,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均可申请该项贷款。贷款种类有:生产费用贷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小水电专项贷款。贷款从企业宏观的利润、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利率一般低于城市工商业贷款利率。1984年更名为“乡镇企业贷款”。1962至1985年,共发放此项贷款2927万元。
支持信用社贷款 是银行对信用社所需资金给予的支持,利息优惠。1962至1985年,共发放此项贷款274万元。
平原县农业信贷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
平原县国营农业企业、预购定金贷款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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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农业企业 ┃ 预购定金贷款 ┃
┃ 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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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余额 ┃放出数 ┃年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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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 ┃ ┃ 161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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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 112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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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 122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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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 ┃ ┃ 94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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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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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农业企业 ┃ 预购定金贷款 ┃
┃ 年度 ┃ ┃ ┃
┃ ┃ ┣━━━━━┳━━━━━┫
┃ ┃贷款余额 ┃放出数 ┃年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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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1 ┃ 165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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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 15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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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2 ┃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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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1 ┃ 12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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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2 ┃ 111 ┃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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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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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农业企业 ┃ 预购定金贷款 ┃
┃年度 ┃ ┃ ┃
┃ ┃ ┣━━━━━┳━━━━━┫
┃ ┃贷款余额 ┃放出数 ┃年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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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2 ┃ 127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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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19 ┃ 119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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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11 ┃ 118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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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 ┃ 13 ┃ 100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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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22 ┃ 88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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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17 ┃ 113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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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19 ┃ 131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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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 20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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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 176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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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 152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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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 117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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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 156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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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 ┃ 10 ┃ 157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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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 ┃ 10 ┃ 136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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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 ┃ ┃ 161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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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4 ┃ 177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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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 183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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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 173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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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3 ┃ 84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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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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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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