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四节 其它税基金

档案浏览器

契税 清末征收田房契税。光绪初年,每京钱二千文作银一两,按3分征税。二十年(1894年),京钱三千文作银一两,按3分6厘征收。光绪中叶年征税额不多,少者年仅9两7钱,多者不超过80余两。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印契税收至4593两3钱。宣统元年(1909年)提高契税税率,每买契价银一两征税9分,典契价银一两征税6分。宣统三年(1911年),征税2418两7钱。
民国时期征收契税、验契税和注册费。民国元年(1912年),买契按6%征税,典契按3%。民国10年(1921年),征契税、验契税、注册费共4700元,11年(1922年)征5519元,22年(1933年)征14769元。
1950年3月31日,国家开征契税,其税率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按现值价的6%。1956年停征并保留税种。1954至1955年,共征起契税5.8万元。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执行税率为10%至30 %。1983年10月至1985年12月,共征起建筑税70.9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20%至200%。是年,征起国营企业奖金税13.6万元。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征集率为7 %至15%。1983至1985年,共征集8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