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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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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工商税列杂赋,本县除盐税外,其它甚微。“盐税”,每引盐征税2.58两,年均征1710两。“烟酒税”,每酒商门牌一张,收牌费1000文,凭单一张,收单费500文,销酒1斤,征税16文;加工销售烟叶1斤,征税16文。“牙税”,光绪以前百余年,牙帖费年均收30两9钱,牙课年均收46两2钱。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订立征税奖励制度,税额有所增加。“当税”,只有“益茂当铺”一家,年征当税银5两,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因增铺捐50两,军饷捐200两而家境衰败,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停业。“牲畜屠宰税”,每年额收35两左右。
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工商税收增加。“印花税”,民国元年(1912年)开征,每年额销印花3000元。民国9年(1920年)销3600元, 10年(1921年)销4800元,11年(1922年)销5304元,18年(1929年)销6360元,22年(1933年)销6000元。“烟酒税”,民国21年(1932年),全县仅酒商10家,连烧旁池者共20家;烟商2家,连卷烟小贩共49家,总计收税4200元。“盐税”,民国二年(1913年)每百斤盐缴税1元2角5分,此后多次提高税率,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每引盐正税12.5元,杂捐15.54元。“营业税”,民国20年(1931年)开征。民国22年(1933年),按营业额收税者188家,按资本额收税者14家,年征营业税5252元。“牲畜税”,民国4年(1915年)开征。民国8年(1919年)征税950元,17年(1928年)征税3450元,19年(1930年)征3276元,21年(1932年)征4007元,23年(1934年)征2318元。“屠宰税”,民国4年(1915年)开征。民国17年(1928年)征税1196元,18年(1929年)征1220元,23年(1934年)征1853元。“牙课”,民国2年(1913年)课程税银535两,13年(1924年)税额为1978元。22年(1933年)办定牙纪48名,五年牙帖费8737元,每年牙税3455元。“油税”,民国7年(1918年)开征。民国17年(1928年),全县有油商58名,年征税1366元。民国22年(1933年)征税2806元。
抗战时期,根据地人民政府征收的工商税种类主要有:进出口税(敌占区与根据地之间的贸易税)、货物税、营业税3种。
民国34年(1945年)10月至1949年,平原县征收的工商税种类主要有营业税、货物税、行商税、交易税、盐税5种。平北县征收的工商税种类主要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货物税、盐税4种。
建国后,国家统一税收。统一后的工商税种类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14种。本县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
1951年开征棉纱统销税,改使用牌照税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3年,进一步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并货物税税目,修订工商营业税税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减少交易税征税品目,改称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后,本县开征的工商税种类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9种。
1958年,简化工商税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只在商品的生产、零售过程中分别征税;划出工商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立一个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这次改革以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1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1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本县实际开征的工商税税类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6种。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把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1种,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停止征收。
1983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即把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交纳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超过300万元,年利润超过30万元的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国营企业调节税或利润分成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留归企业;小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再上交一部分承包费。本县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有副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百货公司、五金交电公司、食品公司、副食加工厂、机电公司、木材公司、燃料公司、电影院、新华书店、白酒厂、机械厂13家,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55%。
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将原来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增设的5种工商税因征税工作量较大,决定保留税种,暂缓开征。1985年1月,本县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至1985年底,本县开征的工商税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10种。
平原县各种工商税征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