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沿用明制“一条鞭法”,规定:“里甲与两税合一,丁银悉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平原县赋役不分等则,一例人丁39731丁,每丁征银1钱1分,共征银4370两4钱1分;大粮地5021顷68亩,除8顷18亩灶地每亩征银2分7厘外,一例每亩征正供杂办等银5分5厘、麦4合2勺、米2升8合5勺,共征银27595两、麦2063石、米14303石。顺治四、六年(1647年、1649年),豁免优免逃亡人丁和举贡生员等23184丁,免银2550两;豁免抛荒地2385顷,银13117两、麦976石、米6769石。顺治八年(1651年)至康熙十二年(1673年)节年起科新垦地1872顷52亩,顺治十三年(1656年)军屯地512顷50亩并入大粮地,成熟新垦并入大粮地共5013顷50亩;共征银27573两、麦2060石、米14279石。顺治十一年(1654年)至康熙五十年(1711年)节年编审新增人丁11143丁,见在并新增当差人丁27689丁,共征银3045两7钱9分。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康熙五十年丁册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亩”,每地银1两摊丁银1钱1分5厘,共征地丁银30618两。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始,部分本色麦、米改折银两归地丁征收。至乾隆三年(1738年),成熟并起科新垦地、灶地等共5064顷41亩,征地丁起存本折正杂银32330两、麦改米2061石、米12466石、黑豆1463石。光绪十六年(1890年)裁免本色,每米1石折收京钱12千240文。光绪三十年(1904年)因搭收铜元三成每石折收京钱14千700文,又每千文附征底子钱20文。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地丁银每正银1两连耗羡火工解费折收京钱4800文。宣统三年(1911年)因搭收铜元三成,每正银1两折收京钱5800文,又每千文附征底子钱20文。
清代赋税虽有常额,且自顺治至乾隆在改革税制和减轻人民负担上推行了一系列开明政策,但到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年间,税目不断增多。如每届征米之际,县可择各乡富户完米,征收米数由知县酌定,最低数为一九,最高数为二八,即正米1斗可征纳1斗9升至2斗8升,另有斗尖、样盘、拨撒等亏损,每完米1石需3—4石。因此,在咸丰十年(1860年)平原县城东爆发了一场王汝玉恃团抗漕运动,迫使官府当年漕折色减半。
民国初,地丁银项下大粮地5065顷95亩,共派征地丁银32335两,除铁路、公路占压地和清赋民欠外,报解实征银30709两,上下忙各征15354两;漕粮项下成熟并灶地5021顷68亩,共征米16003石,除铁路、公路占压地和官捐无着米外,实征15919石。民国3年(1914年),地丁银1两改征银币2.2元,其中国税1.8元,省地方税附加0.4元,共征洋67560元。民国4年(1915年)漕粮改章每正米1石连耗征洋6元,共征洋95514元。地丁、漕粮合计共征洋163074元。民国11年(1922年)起,地丁银每两加征河工经费0.22元,民国12年(1923年)起加征省教育附加税0.05元,每地丁银1两由2.2元增加到2.47元。张宗昌祸鲁期间,于民国14年(1925年),下忙带征明年上忙,并每地丁银1两加征军事特捐4.46元,每米1石加征军事特捐6.2元,共加征洋235661.3元,是当年正赋的将近1倍。民国15年(1926年),上忙带征下忙,每地丁银1两加征黄花寺河工经费0.44元、军事附捐1元,下忙征讨赤特捐5元;漕粮上忙征全年,每米1石加征军事附捐2.1元,下忙又征收全年丁漕特捐一次,是年共加征洋315968元,相当于全年正赋的1.32倍。据《重修恩县志》记载,民国16年(1927年),派征军事特捐每银1两8元,每米1石2元,又每银1两派征军事善后捐2元,灾赈捐1元,共加征洋456922元,是正赋的2.1倍。至民国18年(1929年)始,地丁银1两,正税银2.2元,省附加1.8元,共4元;漕粮每米1石仍为6元。县附捐始于民国2年(1913年)推行义务教育,先为业地50亩以上的花户每亩应捐京钱20文,随摊入大粮地一律带征。后劝学劝业、保卫团、警备队机关团体增多,加之为过往部队筹办给养,县地方附加越来越多。至民国19年(1930年),每银1两附捐洋3元4角,每米1石附捐洋2元,总计收附捐136687元。
抗日战争时期,田赋重归中央接管,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而改征实物。同时,日、伪、顽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再加之水旱灾害连年发生,至民国31年(1942年),农村已是十室九空。这个时期的平原、平禹抗日根据地,则尽量减轻农民负担。民国29年(1940年),按鲁西区军政委员会财委会的规定,每亩征田赋正税3角,征地方附加在1角5分以下。民国32年(1943年),冀鲁豫行署颁发《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后,由于本县处于接敌游击区,土地折算不便实行,只能按田赋地累进计算。所征粮食除以就食代征及供给所在地区军政民需用外,剩余部分由专署决定征收粮款比例。
民国34年(1945年),平原县城解放,为了贯彻党的阶级路线和合理负担政策,农业税仍按田赋地亩累进计征,以征实为主,分夏秋两季完成,夏征小麦,秋征谷子或玉米。
民国36年(1947年)全县土改基本结束,农业税征收由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税率为20%。1949年路西平原县查田定产。1950年路东平北县属区查田定产。是年,按《山东省一九五〇年老解放区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税的纳税单位为户,计税产量等于户农业收入减户免税点(每人50公斤),执行税率为18%。
1951年,山东省统一税制、税率。每户应征农业税等于每户常年产量减每户免税点(每人50公斤),再乘以执行税率(20%)。
1958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山东省将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为纯比例税制,调整了农业税的常年产量、税率和依率计征任务。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了有利于农民休养生息,较快地克服“大跃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于1961年6月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1962年,山东省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德州地区的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15.69%调减为5.98%,平原县依率计征任务减少了1154.7万公斤。调减后的税率一直执行到1984年。
1985年,农业税征收体制由征粮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
征收方法,由原来征收小麦、豆子、谷子、高粱、玉米、棉花等实物,改为按标准粮为统一计算标准。五十年代分夏秋两季征收,六十年代后实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秋季一次办理减免的办法。在征收之前,由基层财政部门配合粮食、商业、供销等单位,按纳税户的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统购任务,安排征收粮食、棉花等经济作物或代金的数额。在征收实物结算中,按“先征后购”的原则,先抵交农业税后,再作统购付款。征收代金和办理减免、退库须通过信用社,不准用现金结算。农业税的征收依据为: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而计税产量未作同步调整,因而计税产量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
对农林特产,如苇、藕、鱼、果、林等,采取估产的办法,按适用税率征收农林特产税。
地方附加,亦称地方自筹,是为了兴办地方性公益事业随同农业税征收的一定数量的费用。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各个年度执行不一,1945年至1949年为10%,1950年为15%,1951年为20%,1952年至1954年停征,1955年为7%,1956年为20%,1957至1960年为15%,1961至1963年为7%,1964年调整为12%,至今未变。
1980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民每年都要缴纳一定数量的乡镇集资,或称提留。由于乡镇之间情况不同,故集资项目及办法有异,数额不等。一般比较普遍、经常的集资项目有:水利费、教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抚费等,另有广播费、乡医、电工、村干部补助及各项公用事业费。据1985年60户农民抽样调查,年人均负担55元,按承包土地折算,亩均负担30元。
征收价格,1958年以前,采取原粮定产,原粮征收的办法。1950年,征收农业税以小麦、谷子、高粱、豆子、玉米为主粮,斤顶斤不折合。1956年,折合标准改为:小麦斤顶斤不折合,谷子、高粱、玉米、大豆、杂粮均以原品种七折。1958年税制改革,将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即常年产量),按主要粮食收入比例和中等质量的牌价折合为标准粮,每斤标准粮定为0.1元,征收时,就实物以质论价折合标准粮计征。1961年,标准粮价格上调为0.116元,1966年上调为0.127元,1979年上调为0.15元,1985年再上调为0.2元。
减免,本县农业税减免主要有:灾情减免、社会减免、起征点减免等。各项减免,在每年的农业税征收通知中均有详细规定。1952至1965年,减免农业税共计5167.1万公斤;1966至1985年,减免农业税共计430.7万元。
农业的实际负担,建国以来,长期执行轻税方针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本县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全年农业税正、附税计征任务占全年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逐年降低。
平原县民国元年至24年田赋征收情况表
(续表)
平原县建国以来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续表)
说明:(1)“计征”-“减免”=“实征”; (2)实征中有收回往年尾欠。
平原县建国后农业税附加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