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行解款制,无国家税、地方税之分,地方所需,由中央财政仰给。税收行轻徭薄赋,依量入为出,有常额。如顺治三年(1646年),蠲免明末一切附税,编纂赋役全书以明天下。康熙五十年(1711年),谕新增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亩。以上税制,不可不谓为一种开明之手段。鸦片战争之后,列强掠夺,事变迭起,财政益陷穷乏,不得不改变原来的税制,允许省设新税、杂税和附捐。如讨伐太平天国各省借名储蓄军饷增设厘金税,庚子赔款分配各省负担增设房捐等,至此省税制建立。中日之战以后,练兵兴学之议盛行,县附加税亦产生,“永不加税祖谕”再不能奉行。
民国时期,因政治嬗变庞杂,税制亦极繁复。民初,实行税制整理,明定国地两税划分,但因中央政府乏权,地方不遵守,民国3年(1914年)取消,仍行清代之解款制。由于地方解款时有截留,于民国4年(1915年)设专款制度,并于民国8年(1919年)设立专局管辖。民国12年(1923年),公布宪法,再定国地两税之划分,取消专款,田赋划归地方。其后因改变未能实施,仍行解款制。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制定国地两税收入标准十一条,并渐次实行。民国20年(1931年)撤销厘金税,增设消费税和所得税。“七·七”事变后,沿海各省相继沦陷于日寇之手,盐税和关税大部丧失,统税也为减少,再加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国民党政府将田赋等税重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民国27年(1938年)平原县城被日寇侵占后,人民承担日伪、杂顽双重税收,摊派、附捐漫无限制,迫使农民大量破产逃亡。
在抗日根据地内,抗日民主政府则实行减租减息和轻税政策,税类只有农业税和少量工商税,主要征收钱粮,用于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过往部队提供生活保障。
民国34年(1945年)平原解放后,人民政府执行中央制定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税收体制,所有税收全部上交,开支由行署按月拨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1961年,中央收回了一些管理权限。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下放了一些管理权限。1977年10月,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至1985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规则是: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均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省内某一产品、某一行业的减税免税,均须报财政部批准;省内个别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免的,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等,由省审批。
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清初,行解款制,无国家税、地方税之分,地方所需,由中央财政仰给。税收行轻徭薄赋,依量入为出,有常额。如顺治三年(1646年),蠲免明末一切附税,编纂赋役全书以明天下。康熙五十年(1711年),谕新增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亩。以上税制,不可不谓为一种开明之手段。鸦片战争之后,列强掠夺,事变迭起,财政益陷穷乏,不得不改变原来的税制,允许省设新税、杂税和附捐。如讨伐太平天国各省借名储蓄军饷增设厘金税,庚子赔款分配各省负担增设房捐等,至此省税制建立。中日之战以后,练兵兴学之议盛行,县附加税亦产生,“永不加税祖谕”再不能奉行。
民国时期,因政治嬗变庞杂,税制亦极繁复。民初,实行税制整理,明定国地两税划分,但因中央政府乏权,地方不遵守,民国3年(1914年)取消,仍行清代之解款制。由于地方解款时有截留,于民国4年(1915年)设专款制度,并于民国8年(1919年)设立专局管辖。民国12年(1923年),公布宪法,再定国地两税之划分,取消专款,田赋划归地方。其后因改变未能实施,仍行解款制。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制定国地两税收入标准十一条,并渐次实行。民国20年(1931年)撤销厘金税,增设消费税和所得税。“七·七”事变后,沿海各省相继沦陷于日寇之手,盐税和关税大部丧失,统税也为减少,再加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国民党政府将田赋等税重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民国27年(1938年)平原县城被日寇侵占后,人民承担日伪、杂顽双重税收,摊派、附捐漫无限制,迫使农民大量破产逃亡。
在抗日根据地内,抗日民主政府则实行减租减息和轻税政策,税类只有农业税和少量工商税,主要征收钱粮,用于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过往部队提供生活保障。
民国34年(1945年)平原解放后,人民政府执行中央制定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税收体制,所有税收全部上交,开支由行署按月拨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1961年,中央收回了一些管理权限。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下放了一些管理权限。1977年10月,国务院重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至1985年,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规则是: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均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省内某一产品、某一行业的减税免税,均须报财政部批准;省内个别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免的,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等,由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