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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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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 清末,财政实行中央集权管理,收支额较为固定。民国时期,由于政局动荡,收支无度,失去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县财政由专署管理。1953年,县一级财政建立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财政预决算制度 平原县每年财政预算决算,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遵照实施。1953年至1985年的33年中,除七个年度出现财政赤字外,其它年度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80年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事业费实行统一支付管理。1981年起,对行政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归单位,超支不补。1985年末,执行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单位共有55个。
企业财务管理 1985年执行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单位有国营工业、商业、物资、农机等企业21个。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节约使用资金;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合理分配企业纯收入;对企业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规章制度。对工业企业单位,帮助发展生产,进行挖潜改造,资金不足的,除财政拨款外,支持使用各项贷款,执行税前还款。
农林企业财务管理 1979年,对原实行统收统支管理体制的农林场圃等事业单位,改行差额补助管理,鼓励其开辟财源,增加收入,并逐步向企业化财务管理过渡。
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由原来的拨款形式,逐步改为周转金形式,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对支援农业资金和农村校舍改造资金的使用,一律实行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项目,按进度分期拨款,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除做好日常财政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外,每年定期组织财政税务干部和行政、企业事业财会人员进行一至二次财务工作大检查,每年检查的单位均占80%以上。检查程序,分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1982年1月,通过对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农机、文化、粮食、交通、卫生等系统的68家企业的检查,共查出各种乱挤乱摊成本费用44.5万元,截留利润、漏交税款5.5万元。
财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保证了财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审计监督 民国初,县董事会审查财政支出。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设财政局监察委员会。民国22年(1933年),财政局监委会改为地方财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县政府有关各科科长、县党部领导人、地方公正绅董7人组成,掌理监察地方财政支出。
1945年,平原县人民政府财经科内设审计员,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建国后,财政部门设专职审计干部。1984年4月,设立专职机构审计局。审计局设立后,审计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对企业进行帐务检查,效益审计,制止不合理使用资金,帮助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扭亏增盈。1984年下半年,对4个企业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使用资金2.2万元。1985年,对县内经营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的82家企业开展了帐务检查,查出违纪资金128.5万元。至1985年末,审计局已配备审计干部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