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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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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财政为中央集权制,田赋征收有固定常额,按规定分类上解。县官俸役食银开支有固定数额,从田赋中留支抵解。杂税尽收尽解。为兴办地方自治事业,自宣统三年(1911年)随地丁正税带征附捐(原恩县始于宣统元年)。
民国时期,实行中央、省地方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先由县按月向省请领行政经费,省按各县定等级,规定统一标准,按月发给支付令,抵解省款。民国20年(1931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民国23年(1934年),县行政经费改抵解留支为按月具领。
抗日战争时期,敌占区仍沿袭民国前期之管理体制。抗日民主政府领导下的根据地,初期实行自筹自给,义务抗日。后逐步实行分区自给,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集中人财物力,保障战争供给,由抗战时期实行的各行署自收自支的财政体制,改为完成上交财政任务后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入全部上交行署,支出仍实行供给制,按月据实报销。
建国初,国家为了医治战争创伤,与民休养生息,仍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供给的管理体制,县级仍为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拨给,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有中央规定。财政收支逐步由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
1953年,开始实行以中央集权为主体的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分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预算支出,按单位隶属关系划分。
1958年,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结果出现了“一平二调”和财政赤字上升。
1959年,财政上收,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省、地对县核定支出,核定收入,总额分成,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67年,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即上级核定收入任务,核定支出指标,收入全部上缴,完成收入多少与支出不直接挂勾。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1972年,又改为省对县实行分成,不搞包干的管理体制。
1974年,实行“固定留成、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体制。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
1978年,实行“收支挂勾、超收分成、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
1980年,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县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
1982年,实行“总额分成”管理,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基数上,将工商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同包干支出数比较,确定地方留成比例和上交比例。
1985年,开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同时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取消县办工业“五五”分成和工商税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