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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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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外贸商品由私商收购后,转卖给青岛洋行,再转手出口。建国后,对外贸易统一由国家组织经营。开始归口于县供销社联合社,后增设县外贸小组组织经营。1973年,由外贸公司专营。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实施,外贸出口业务的经营方式由专营改为供货和自营。
供货 主要为本省口岸出口商品承担供货任务。其品类有粮棉油类、土产类、畜产类、工艺品类、五金机械类等。县外贸公司在省地外贸公司计划指导下,按照出口要求及商定的收购价格、标准、规格、质量等进行组织收购调拨,并委托基层收购站进行代购。
自营 自1980年4月始,外贸公司在平原镇、恩城、腰站、苏集、尹屯和王凤楼等地设立了6个外贸收购站。收购的出口商品除按计划满足本省口岸定货任务外,还直接销往天津等外埠口岸。1983年1月,在县城以北、济德公路以东,建立外贸储运站,储存量600万公斤,并加工出口苜蓿草,直销日本。
全县外贸商品采购总值,1974年为197万元,利润2.9万元;1978年为283.3万元,利润12.4万元;1985年增至328万元,由于费用增高,本年度利润只有4万元。
对外出口贸易的留存外汇由地区统一管理。
平原县1 9 7 3—1 9 8 5年外贸出口商品一览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