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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饲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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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留粮 1955年始,按照定购“四留”(口粮、种子、饲料、劳动补助粮即专用粮)政策规定:每头骡马留饲料粮400公斤,每头牛、驴留饲料粮150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余粮增多,饲料留粮由饲养户自行解决。
平原县几个年度饲料留粮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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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留粮 ┃ 年度 ┃ 留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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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443.4 ┃ 1976 ┃ 7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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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 ┃ 457.2 ┃ 1977 ┃ 5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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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 ┃ 454.0 ┃ 1978 ┃ 7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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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476.0 ┃ 1979 ┃ 8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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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 ┃ 620.7 ┃ 1980 ┃ 8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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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奖售 为了鼓励农民养猪积极性,国家收购生猪实行奖售平价饲料粮政策。1965年至1970年每收购50公斤毛猪奖售饲料粮16.5公斤,粮色多为玉米、瓜干。1971年至1984年,奖售政策改为每收购50公斤毛猪奖售粮食12.5公斤,粮色搭配为小麦30 %、杂粮70%。并从1971年开始,对生猪饲养户实行斤猪斤粮奖售政策,其中由国家兑现25%,生产队补助75%。1985年,国家取消收购生猪奖售饲料粮政策。
1980—1984年,县粮食部门代外贸部门对售牛、售羊饲养户奖售饲料粮182.5万公斤。
饲料供应 1978年以前,本县无成品饲料供应,农村及城镇饲养畜禽饲料完全由饲养户自行加工。1978—1980年,全县建成饲料加工厂9处,月生产供应成品饲料35万公斤。1981年供应成品饲料153万公斤。1982年,粮油直属库及王杲铺、坊子等基层粮管所从事加工生产配(混)合饲料,是年供应24.8万公斤。
1984年,县饲料公司和县畜牧站饲料加工厂建立后,饲料加工实现配方科学化、品种多样化、质量标准化、产品系列化。1985年,全县饲料加工能力达1000万公斤。县饲料公司生产的“力可来”牌43—72周龄蛋鸡配合饲料(即蛋鸡二号饲料),获省经委颁发的“金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