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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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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粮油购销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这在当时粮食生产低而不稳的情况下,对保证人民的生活必需和稳定市场粮食价格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3年粮食总产7328万公斤,统购1850.3万公斤,统销750万公斤;购销相抵后,国家纯购1100.3万公斤。1959—1962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国家调拨给本县粮食达4196.5万公斤。1965年调整购销指标,一定三年不变,分配给本县征购指标1260万公斤、定销指标468.5万公斤。1971年,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征购定为942.5万公斤、定销定为296.5万公斤。1979—1981年征购基数调为750万公斤,超购加价由原来的30 %提高到50%。1981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核定征购基数为750万公斤。征购任务以外,允许多渠道经营。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前,粮食的购销标准是:余粮队(生产小队)起购点为人均182.5公斤;人均口粮在150公斤以上180公斤以下的队为自足;人均口粮不足150公斤的队为缺粮,不足部分由国家按统销价供应。完成包购任务的生产队,超产不多购,允许多留多分。1979年大上棉花,省委、省政府规定:人均交售皮棉10公斤以上部分,每0.5公斤皮棉奖售粮食2公斤;1981年起,每超包购交售皮棉0.5公斤,奖售粮食1公斤(一半现粮,一半找补差价款)。1981—1984年,全县共销售棉花奖售粮20330.5万公斤。1985年取消售棉奖粮政策。
油料统购自1956年起,实行比例收购,棉籽除每亩留种10公斤外,全部收购。1957年起,实行全购全销,按比例留油返饼。1960年,实行定量供应,农村每人每月供油0.2公斤。1962年起,实行“食油包干、统购余油”的政策。1984年取消食油派购,实行敞开收购。
城镇粮油供应 1955年开始,对城镇居民、工人、教师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非农业人口,按年龄、职业、工种定量供应粮油。粮食供应标准是:工人每月18—28公斤,干部每月15—16.5公斤,初中以上在校学生每月15—18公斤,居民每月13.5公斤,儿童每月3.5—13.5公斤。食油供应标准:1960—1961年,每人每月0.35公斤;1962年6月1日始,数量或多或少不固定;1964年4月,恢复定量供应;从1965年10月起,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0.25公斤,节日加量供应。会议、劳保等特殊用油,报批计划供应。工业、商业用粮,自1955年11月1日起,按计划供应,并实行购粮购油统一票证。本县使用的粮油票证有两种,一是全国通用粮油票证,二是山东省粮油票证。
粮油议购议销 为控制市场,国家对生产队超产的粮油议价收购。开始由供销合作社经营,1962年收购15.5万公斤。1963年10月,粮油议购议销业务,由供销部门移交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市场逐步放开,在允许私营工商业经营粮油的同时,县粮油部门和商业部门,进一步扩大了粮油议购议销经营。1978—1983年,年平均经营议价粮500—1000万公斤、议价食油10万公斤。粮油市场基本上仍为国家所控制。1984年,粮食局建立粮油议价公司,与全国20多个省市建立了业务关系。粮食购销品种增加到10余个,油脂油料品种增加到8个。1984、1985年,议价公司共经营粮食1500万公斤,经营油脂油料100多万公斤,实现利润47万元。
平原县几个年份粮油购销量
单位:万公斤

(续表)

注:工业油指调出的工业用油。
粮油价格 建国前,粮油价格被私商和地主把持。新粮上市他们压低价格收买,青黄不接时他们高抬价格,从中牟取暴利。特别是每遇贱年,他们将囤积居奇的粮食高价出售,迫使劳动人民不得不破产渡荒。建国后,国家对粮食市场加强领导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价格政策和规定。粮油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国家对粮食价格作了合理调整,有力地打击了粮商粮贩。1961年,全县因涝灾粮食减产。国家对卖余粮的单位,在价格上给予奖励,对调入的粮食实行价格倒挂,即统购价高于统销价。1979年以后,统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统销价格不变,国家承担政策性亏损。
自1975年5月1日起,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提高20%,油脂、油料统购价平均提高25%。超购粮油价由原来加价30%提高为50%。1985年4月1日起,改统购为合同定购,除小麦、玉米、稻谷三个粮食品种的价格由国家统一掌握外,其他粮食品种的价格放开。国家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及农村的其他用粮,其销售价格均调整为比例收购价。是年底,本县粮油价格形态有五种,即比例收(定)购价格、调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统销价格和市场价格。
平原县几个年度粮油购销价格表
单位:元/百公斤

(续表)

(续表)

粮油收购奖售政策 省粮食厅规定,自1965年起,生产队每交售百元钱的定购粮食,奖售棉布13市尺、标准化肥40公斤或棉布50市尺。1974年起,对超包购每百元钱的粮食奖售标准化肥,提高到60公斤,并对超包购粮食实行加价。1974年至1978年加价30%,1979年至1985年4月加价50%。1985年4月起,改按合同定购价“倒三七”加价50%结算(即交售量的30 %按定购价、70%加价50%)。
1980年10月,省府文件规定:交售大豆0.5公斤,顶征购任务1公斤,或奖售化肥0.5公斤、小麦0.5公斤,或小麦0.5公斤、杂粮0.5公斤。1978年4月,粮食部门代外贸部门换购粮食,绿豆每0.5公斤换购化肥7.5公斤(只付给生产队),或顶征购任务0.5公斤或换小麦0.75公斤;红小豆每0.5公斤顶征购任务0.75公斤,或换小麦0.75公斤。1984年,杂粮市场放开后,两项奖售政策取消。
油脂油料奖售政策,1978年省规定:每交售大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27.5公斤;每交售小花生仁50公斤,奖售化肥22.5公斤;每交售19公斤花生油,奖售化肥22.5公斤;每交售油菜籽50公斤,奖售化肥25公斤;每交售芝麻50公斤,奖售小麦50公斤、饼肥50公斤,不要饼,可换成50公斤粮食;生产队每交售蓖麻籽50公斤,奖售食油10公斤,或化肥30公斤,返饼80%。农户交售蓖麻籽只奖售食油,不奖售化肥,也不返饼。国家并对收购花生仁1000万公斤或油菜籽折食油400万公斤,或人均交售花生仁20公斤或花生油8公斤的县,奖售化肥200万公斤。1979年10月起,改为每交售50公斤蓖麻籽奖售食油15公斤。1979年12月,对几种土特产、畜产品及中药材的收购也实行粮食奖售政策。1975年开始,对花生及小油料的收购实行超购加价政策,花生超购总值加价50 %,芝麻、油菜籽全部加价50%;花生果按65%折仁、60%出饼,再按出饼总量的80%返饼。1985年,上述政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