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公私合营 资料库:平原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平原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16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5/section/1/article/16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七届七中全会《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开展了对私营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营工厂转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对资本较大的几家工厂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资估产、核定股金、实行公私合营。全县(含原恩县城关)划定资本家20人,资本家代理人22人,合营资本79628元。其中,固定资产29961元,流动资金49667元。政府对合营后的私方人员根据其特长给予合理安置,有12名资方代表被安排在合营企业内做行政管理工作。对私方股金实行定股定息,按股金总额发给5%的年息,从1956年9月起计息,至1966年9月停付。“文化大革命”后,股金收归国有,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产、供、销纳入国家计划,行政、业务实行归口管理。 平原县公私合营私方人员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