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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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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提出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号召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县供销社负责供应原料,包销产品。1951年,开始进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试点工作,成立了第一个集体所有制形式的铁木业生产合作社,有社员30人。实行缴纳股金、分散生产、统一供销、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1954年1月19日,召开全县首次劳动者代表大会,推广试点经验,上半年组织起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26个。到1955年下半年,先后在城关组织起铁业生产合作社、木业生产合作社、白铁生产合作社、鞋帽生产合作社、服装生产合作社,在苏集、祝庄、古楼店组织起三个木业合作社、一个铁业合作社,在马寨子、贾庄组织起两个砖瓦窑场,以上11个手工业合作社共有社员262人,年完成工业产值30万元,实现利润3万元。1956年2月,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专门负责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管理。将县财政局交来的朱庄窑场迁至王打卦改建为东风窑厂,将公安局交来的北关劳改队石灰窑改建为平原县石灰厂。恩县并入平原后,全县手工业联社系统共有2个工厂(东风窑厂、平原县石灰厂)和54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职工1623人,年产值为218万元,实现利润22万元。
1957年,将属家庭副业性质又不适宜集中生产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划归农业生产合作社。调整后,全县共有合作工厂2处,职工97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6处,职工1210人,共完成年产值195万元,实现利润16万元,缴纳税金10万元。
1958年,工业体制改革,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一分为三,一部分转为地方国营工厂,一部分转为集体合作工厂,还有一部分转为公社工业。即:城关铁业社改建为平原县农业机械厂,恩城大众铁业社迁到平原改建为平原县农具厂,平原、恩城两个皮革社合并为平原县皮革厂,平原、恩城两个木业社和平原编竹笼箩社合并为平原县木器合作工厂,修车、白铁、修表三社合并,改建为平原县力车修配厂,第一、第二服装合作社合并为县被服合作工厂,鞋帽社改建为平原县鞋帽合作工厂,砖瓦、石灰二社改建为县陶瓷耐火材料厂,公私合营后由服务局管理的酿造厂改建为平原县酿造制酒厂,政府投资兴建了发电厂和造纸厂,加上原来的东风砖瓦窑厂和县石灰厂共13个工厂,由县工业交通部管理,共有职工498人。其中,农业机械厂、农具厂、酿造制酒厂、东风砖瓦厂、发电厂、造纸厂等6家工厂属地方国营性质,石灰厂、鞋帽厂、被服厂、木器厂、陶瓷耐火材料厂、皮革厂、力车修配厂等7家工厂属集体合作性质。另外,平原、恩城两处印刷社合并为《平原大众》报社印刷厂,属国营性质,归宣传部管理。平原、恩城两个建筑社合并后归德州地区建筑公司管理。农村集镇的手工业合作社全部划归公社工业。
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恢复手工业合作社体制,县手工业联社单独办公。全县工业体制调整,国营工厂只保留县农业机械厂和酿造制酒厂,由县工业局管理。合作工厂恢复为合作社,由手工业联社集中管理。把划归公社工业的恩城服装、鞋帽、修车、印染及腰站、苏集、王凤楼、鸣鸡店等地的铁木业生产合作社,收归县手工业生产联社。到1965年,除2处国营工厂外,全县共有合作工厂3处,职工115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24处,社员499人。合作社体制一直延续到1975年,才由德州地区行署批准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制工厂。
平原县1953年家庭手工业统计表
单位:元、人

(续表)

平原县1957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统计表
单位:元、人

平原县1965年合作工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统计表
单位:万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