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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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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历史上兴修水利工程,其资金来源,除行政补助、地方摊派外,多为群众性捐募,因而工程规模较小,以路桥为多。
建国后,水利建设资金大部分由国家拨款或地方自筹。使用和管理原则是“指标到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严格呈审,励行节约”。国拨水利基建资金,由县建设银行监督使用;省拨国家预算内开支,由县财政局监督使用;县地方自筹小型农田水利经费,由县政府定项目,量力而行;乡(镇)村水利集资,自行安排,不准平调挪用。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资金,1979年前由国家投放,县、社组织施工,结余上交,不足部分追加预算,基本上是花多少算多少;1979年始,实行大包干制度,县对乡(镇)投资,经地区批复后,除不可预见费由县掌握调剂外,其他投资一包到底,节约归己,超支不补。水利局监督工程质量,施工任务保证按时完成。乡(镇)对施工队采取“五定一奖”承包办法。施工队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后,编报竣工结算,县验收及查对帐物后,进行结算。
1985年,马颊河大位涵洞等五座水工建筑物由省贷款42万元建成。水利基建资金由建国以来的拨款形式始改为贷款。
1979年至1985年,县水利局数次参加省、地水利财务决算会审,受到省、地水利部门的表扬。
农田水利资金,过去是县分配资金,乡(镇)安排项目。为防止资金挪用和充分发挥其效用,自1978年开始,按基建程序投放。根据上级分配的各项投资指标,水利局编制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下达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编报施工预算(包括乡、村自筹部分),报水利局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县验收合格,施工单位编制决算,补助部分最后拨清,提高了投资效果。
物料 平原县的水工建筑物,历史上多为砖、石、木结构,就地取材,自采自用。建国后,水工建筑物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国家统配物资——钢材、木材、水泥等,由县水利局根据水工建筑物的需要,编造计划,由省、地主管部门或县计委和物资部门拨给;砂、石、砖、灰等一般建筑材料,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由县水利局后勤股负责,设有仓库、货场(桥涵队和机井队亦均设仓库、料场),配有物料管理人员。
水利物资只准用于水利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力求杜绝浪费和损失。
平原县1949—1961年水利建设投资统计表
单位:元

平原县1964—1985年水利建设投资表
单位:万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