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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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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境内河道无专管机构,堤防、滩地属沿岸农民私有,自管自用。建国后,始建管理机构,按流域范围实行分级管理。马颊河、德惠新河系越境河道,隶属德州地区水利局统辖,县水利局设管理段具体管理。鬲津、赵王、洪沟、相家等7条内河,由县水利局河道股管理。1981年,河道管理股更名为工程管理股,股下按河道设管理段(所),具体负责闸的养护、维修和启闭。河道堤防、桥涵、林木的管理与养护,段下组织护堤队。护提队人员的多少,根据沿河村庄的距离、堤段长度、河道状况、建筑物多少确定组成。护堤员报酬:1978年前,由生产队记同等劳动工分,县水利局发给一定数量的误工补贴。生产队所付报酬,由大堤林木收入提成抵偿。1978年后,实行承包责任制,按照具体规定和要求,由管理段、村委会、承包户三方签订合同,交县公证处公证,县水利局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详见《承包合同书》附件)。承包期一般为15至20年。马颊河管理段,1984年签订合同128份。承包户以堤为家,责权利结合,既使堤防完整、路面平坦、边埂整齐,林木和建筑物完整无损,又增加了段、村、户的收入。1985年管理段在更新树木和芦苇收入中提成达十几万元,各项开支自给有余。
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下的排灌沟渠及其建筑物,由各有关乡镇水利站统一管理,实行分片切块、综合承包的办法,组成水利工程管理专业队,登记建卡,责任到人,做到五护(护沟、渠、路、林、配套建筑物)、三严(严格
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一统一(统一领导管理)。
田间工程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每年冬春组织受益村、户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畅通,沟、渠、路、林及建筑物随时修整,保持完好。
境内河道除实行养护责任制外,河道清淤、复堤、桥涵闸维修等,均由水利局制定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施行。
附:河道堤防养护管理承包条款
一、堤防管理
1.本合同所承包的范围,包括堤顶绿化区面积和它以内的堤坡、二滩、滩地至水面等,任何人不得侵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有侵占堤顶者,每年每亩罚款500元;原被沿河村户开发利用的二滩、滩地等,自签订合同之日始,全部收回,拒不退还者,每亩每年罚款300元。
2.堤防绿化区,在不影响林木生长和堤坊养护的情况下,允许乙方种植低杆作物,自种自收。
3.堤顶、公路、堤坡和近滩,保证完整无损。如雨后出现水沟、浪窝等,由乙方五日内垫平修好,违者根据拖延天数和轻重程度罚款3至15元;要保护好防汛线路畅通无阻,不得移动或损坏,否则,追究其责任。
4.承包范围内的土地,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取土。破堤输水或建扬水站等建筑物,必须经段、所批准。凡私自动取土者,每立方米罚款50元,并令其回填轧实,恢复原貌,所罚款项,甲、乙、丙三方按“三、六、一”比例分成。
5.因施工占压的青苗、树木,按迁占政策办理。
二、林木管理
1.乙方在批准范围内所新栽植的树木,要做到保栽、保活、保成长,并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管理。经甲方验收,幼树高达2.5米,每棵由甲方付给乙方0.5元的树苗费和管理费。
2.因管理失职而造成林木丢失者,由乙、丙两方负责十五天内查清落失案情,追回原物,并按墩直径大小确定对损坏树木者罚款。幼树(直径在6公分以下者),每棵罚5元;直径在6至12公分之内者,每棵树罚款15元;直径13至22公分者,每棵树罚款30元;直径23公分以上者,每棵树罚款50元。所罚款项,由甲、乙、丙三方,按三、六、一的比例分成。如果十五天内没能破案,按上述标准罚乙方和丙方,乙方交全部罚款的七分之六;丙方交七分之一,罚款全归甲方。然后,由乙方按甲方提出的标准,自费栽活、管好补栽的树木。如乙方丢树后五日不报,加倍罚款;如有意掩盖案情,加二倍罚款;如成材树丢失超过6棵,或不成材树丢失超过20棵,除按上述意见处理外,应经甲、乙、丙三方研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听候处理意见。
3.加强树木管理。严禁在管理范围内砍草、打柴、扫树叶等,违者罚款2至10元;严禁在管理范围内放牧,违者,每只羊罚款2元,每头大牲畜罚款5元。造成严重损失者,加重罚款。以上,由乙、丙两方商定;所罚款项,甲、乙、丙三方按“三、六、一”比例分成。
4.林木分成:成材树胸径达14公分以上,由国家统一批准更新。甲方首先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房费和百分之五的绿化费,然后,甲、乙、丙三方再按“三、六、一”比例分成。更新后,限期在需要栽树的地方,由乙方栽活、管好,经甲方验收后,每棵树付给乙方0.5元;如果乙方不能按要求及时栽活、管好,或成活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甲方可降低付款标准,严重者可对乙方罚款。原有用材树以十五年更新为基数,更新时,承包人每管理一年,提取按比例分成部分的十五分之一。
5.凡在1967年以前已有的果树,国家收回其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方法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作价。原则上采取逐年从收益分成中付清的办法,既5年内甲方不参与分成,5年后(最迟至1989年底)甲、乙、丙三方,按“×:×:×”的比例分成。凡有意制造借口影响国家行使收回权者,每亩每年罚款500元,经批准新栽的果树,自结果之年起,甲、乙、丙三方亦按“×:×:×”比例分成。
三、建筑物管理
1.乙方必须管好在承包段中的堤防、桥涵、房屋等建筑物,如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对无故破坏建筑物而造成损失者,除赔偿外,内丙方根据情况,处以罚款,或实行其他处理办法。因天灾或自然损坏,由甲方负担岁修费用。
2.对桥涵建筑物的看管,标准要求达到“三无”(栏杆无损、桥面无坑、桥头无浪窝),每年由甲方付给乙方管理费×××元至×× ×元,如达不到标准,甲方扣发管理费,严重者酌情处理。
3.管理房的修建:由甲、乙双方按合理布局的要求,定点修建,每座两间,标准由乙方自定;甲方投资200元,合同期满后,折价归甲方。
4.大闸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为大闸安全区,在此范围内,不准捕鱼、毒鱼、洗澡、停泊船只;不准爆破;不经批准,不许兴建建筑物,违者经批评教育、劝阻不听,予以治安处罚或经济罚款80~300元。
四、坡、滩、水源管理
1.河道、坡、滩等处的所有树木、苇、条等,必须服从防汛、行洪、堤防的需要,必要时及时清障,任何人不得阻挠。
2.提倡开发利用河道、滩、坡等各方面的自然资源,但必须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本着“让利于民”的精神,协商规定分成标准,如苇子、鱼、藕等,甲、乙、丙三方均按“×、×、×”比例分成。
3.严禁电鱼、毒鱼、炸鱼或掠夺性捕鱼。凡以捕鱼为业者,必须持有段、所签发的“捕鱼许可证”,然后进行合理作业;凡违犯上述规定者,乙方有权阻止,并报丙方,对违者处以50~200元罚款。甲、乙、丙三方,按“三、六、一”分成。如乙方不尽职守,加罚乙方,罚款归甲方。
五、堤顶公路管理
1.根据德州地区公安处、德州地区水利局《关于维护河道闸坝安全的通知》精神,“严禁履带拖拉机顺堤行驶。在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外,不准运输机动车顺堤行驶”,违者罚款10~50元,严重者将其扣留,上报有关部门,听候处理。超重车过桥,罚款100~300元,所罚款项,甲、乙、丙三方按“三、六、一”比例分成;如因超重车造成建筑物损坏者,视损坏程度,依章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2.由段、所统一印发“公路养护费凭证”,常行机动车可到段、所办理手续,日交费5元,年交费40元,凡查无手续的机动车,每辆收费2元,三日内有效。查收的费用,上交甲方一成,九成归查收者。
六、执行上述合同中的三方协约
丙方要协助乙方做到堤顶公路化、堤肩土牛化、堤坡草皮化、林带化和林带畦田化;乙方要按合同规定,尽职尽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丙方;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出面处理,否则,甲方根据情况有权处以罚款或扣发其收益分成;甲方要配合有关部门,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为乙方行使职权创造必要条件。对不听劝阻,侵犯乙方权益和人身安全、阻挠乙方行使职权者,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的签定与变更
1.乙方如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中断时,由丙方协助甲、乙两方中转合同手续,具体应按年限合理商定处理办法。
2.本合同乙方子女有承包继承权,有转让权。转让时,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具体确定转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