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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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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由上级劳动部门统一分配招工指标,县劳动部门按照招工条件,办理招工手续。招收城镇待业青年,一般采取戶口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审查,体检合格,由劳动局批准办理录用手续,然后按指定日期到录用单位报到。招收农业人口,先由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指标,由公社确定人选,出具证明,幷经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由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所招职工分全民、集体两种所有制。家属在农村的干部职工退休、死亡,实行由其子女接班顶替的办法(后来干部子女接班取消)。
为提高招工质量,进行文化考试择优录用。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规定,广开就业门路,对非农业戶口待业人员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公开招工,文化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同时也有少部分城镇待业青年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1981年本县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训练,按照企业需要介绍就业,向企业输送临时工。同时组织待业青年进行招工前的培训。
据统计:1970年至1983年,全县城镇人口招工1,127人,农村人口招工1,969人,落实政策招工171人。
附:
历 年 招 工 表

注:招工人数包括栏中括号中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