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婚姻登记 资料库:陵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陵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本县城乡较普遍地存有包办婚姻、早婚、童养媳等现象。1950年5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強迫、包办、买卖婚姻,幷履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程序是:男女双方持本人戶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或复婚申请书,经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幷询问男女双方是否自愿和同意。登记机关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不予登记。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要求离婚的首先进行调解,幷给以适当的批评教育,帮助她(他)们重新合好;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准予办理离婚手续。如属重大矛盾,民政部门调解无效,则交法院判决。 附: 婚姻登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