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土地征用 资料库:陵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陵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本县征用土地由民政局统一办理。它具体承办国家兴建工厂、公路、国防工程、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商业和市政建设以及城镇公社举办的集体企事业所需征用土地的审查呈批。审批的原则是:旣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不浪费土地。 1953年农业合作化后,国家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私人买卖。1958年公社化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管理混乱,有些单位未履行征用手续,卽占用了生产队的部分土地。1979年国家对征用土地作了规定:五亩以內由县政府批准,6—20亩由地区行署批准,二十亩以上由省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民政局履行征用登记手续。 1956年至1983年,县直机关共征用土地1,342亩;1958年至1983年,社直机关共征用土地7,620亩。 附: 历年土地征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