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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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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羣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历年来,党和人民对革命烈属、军属、荣、残、复、退军人等给予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优待和照顾。据1981年底统计,全县有优抚对象16,752人。其中烈属2,496人,退伍老红军二人,残废军人940人,复员军人3,340人,退伍军人9,800人,都进行了妥善安置和优待。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自1960年开始,对一部分孤、老、病、残的优抚对象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开始为每人每月3—4元, 1979年改为6—8元,多者10元。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为2,81 4人,补助费为35.763万元,临时补助款12.877万元。自1 974年以来,还为部分优抚对象解决了住房1,500间,投放救济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