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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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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初期,本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行政科,由科长负责。兼管民政、司法、人事等项工作。各区配有行政(或民政)助理或干事。
1946年改县行政科为民政科,有科长、工作人员5—7人。各区配民政助理。1958年撤区划乡后,各乡设民政干部(或文书代理)。公社成立后,配民政助理。1961年7月,县民政科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工作人员7—10人。1983年工作人员27人。
附:
历任 负责 人 人 名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