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基层调解 资料库:陵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陵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在县直各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均建立了调解组织。县直41个单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公社设调解领导小组,各管区设调解网,每个村庄设3—7人的调解委员会。全县农村共有调解领导小组24个,调解网132个,调解委员会1,128个。每年均召开基层调解工作会议,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评比先进单位。 各级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据1983年统计,全县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共1,032件,大队受理调处的占62%,公社占20%,县法院占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