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有两种,卽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和自办案件。公安侦察结束,呈请检察院逮捕的,由检察院审查,核实证据,然后根据事实作出决定,谓之报捕案件。凡不经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自办的谓自办案件。
本县检察院自1954年到1967年,共批准逮捕了1,717人,由检察院对1,502人进行了起诉。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840人,判处极刑的24人。从1978年到1983年,由检察院批准逮捕的420人,起诉的370人,判有期徒刑的371人。
这期间由检察院自办的法纪案件62起(70人),经济案件123起(121人)。其中受刑事处罚的43人,受其他处分或免予处分的30人。
附:
历年 办 案统 计 表
注:1968至1978.10未有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