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人民检察工作 资料库:陵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陵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是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起诉、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所、看守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查权。凡属国家干部、职工等內部人员严重违法乱纪、贪汚、盜窃和其它刑事犯罪案件,不经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自办,卽:“一般监督”。
    公、检、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本县检察工作在检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和各科科长组成。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有关重大问题。在讨论中,一般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检察长的意见与多数人不同,则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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