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机构设置 资料库:陵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陵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4/section/1/article/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3年,本县始建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合幷实行军管。1978年恢复检察院,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內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一科、刑二科、法纪科、经济科、监所检察科、信访科。各科设科长、副科长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共计37人。
    附:
    检察院历任检察长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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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任  职  时  间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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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  克  礼    ┃    1953-1957       ┃    陵县孙禄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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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  俊  亭    ┃    1954-1956       ┃    宁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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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宝  贤    ┃    1956-1957       ┃    宁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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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学  法    ┃    1957-1959       ┃    冠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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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士  吕    ┃    1961            ┃    商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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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光  第    ┃    1962-1968       ┃    夏津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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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通  达    ┃    1978-1983       ┃    盐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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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检察机构
    陵县检察机关始设于民国十七年(1928),当时它不是独立机构,而是法院下设的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官、学习检察官、书记员、候补书记员、检察吏和法警。
    检察官专司侦察刑事罪犯,幷有上诉、非常上诉及请求再审之权。凡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均须先经检察处依法侦察,非经检察官起诉,法院不得开庭审判。民国二十二年(1933)县法院裁撤,改行“承审”制度,检察机构也随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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