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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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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通过具体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爭,处理人民內部纠纷,加強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1951年到1983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反革命案401起,杀人案87起,強奸案199起,伤害案135起,盜窃案584起,妨害婚姻家庭案142起,妨害社会秩序案945起,离婚案件3,184起。
在法院判决工作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和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其中错判的反革命案件占52%,错判的刑事案件占14.1%。粉碎“四人帮”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纠正了历史上的全部冤、假、错案。1978年10月,被评为德州地区先进单位,获奖旗一面。后又参加山东省公安、司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会议,获先进集体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