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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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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全县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执行;审查、决定本县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批准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制定、颁布本县地方法规和讨论决定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讨论选举幷且有权罢免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免县政府各局局长、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监督本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人民代表大会
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6月29日至7月3日在县城举行。会议任务是:选举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深入宣传党对农业、手工业和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号召全县人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
大会代表共340人,其中有干部77人,工人六人,少数民族八人,手工业者三人,军人二人,教育界19人,医生17人,开明士绅四人,科技界一人,农业合作社社员、民兵、学生、烈军属、转业军人、农村艺人、兽医及农民204人。经过充分酝酿、投票,选出县政府委员21人。
县长徐书春,副县长王立民、张凤桐。
法院院长孟继煊。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先后召开了四次全体代表会议。均由县长代表政府汇报工作。在1955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改德县人民政府为德县人民委员会。选出委员:徐书春、周振兴、张凤桐、刘玉德、曹振泉、李秀莲(女)、王春相、姜志和、胡金枝、李存广、王秀珍(女)、冯吉兴、孙明江、张纯杰、孟兆明、杨兴武、马幼抚、李传富、王殿奎。
县长徐书春,副县长刘俊泮、李寿春、张凤桐。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7年1月13日至17日在县城举行。徐书春作工作报吿,孟继煊作法院工作报吿。大会作出《发扬成绩,接受教训,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爭取1957年农业生产大丰收》的决议,受理了提案,选举产生了由21人组成的德县人民委员会。
县长徐书春,副县长刘俊泮、李寿春、张永兴、许达民、马秀明(女)。
委员:王殿奎、王秀珍(女)、孔繁功、刘玉德、孙德宽、李秀莲(女)、周振兴、孟兆明、范春华、胡金枝、张登阁、马幼抚、盖万峯、杨兴武、裴学科。
同年12月23日至26日,在县城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到会代表25 3人。会议听取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吿和法院工作报吿。通过了《继续深入地开展全民性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组织生产“大跃进”,为爭取1958年全面大丰收而奋斗》的决议。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1958年6月3日至6日在县城举行,到会代表285人。大会期间,徐书春作县人委工作报吿,选出了县人委、县法院领导成员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长徐书春,副县长刘俊泮、张永兴、李寿春、许达民。
县人委委员:周振兴、范春华、胡金枝、马秀明(女)、孙德宽、张登阁、王殿奎、魏永祯、马幼抚、李传富、王振东、刘玉德、李秀莲(女)、崔富义、杨兴武、孟兆明。
出席省人大代表:张新村、许达民、魏淑桂(女)、刘桂芹。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60年12月16日至18日,在平原县城(时与平原合县)举行,到会代表31 6人。代理县长黃其云作县人委工作报吿,县法院代理院长陈允惠作法院工作报吿,石连芳解答了议案,补选了出席省人大代表。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1961年4月6日至9日在平原县城举行。到会代表359人。会议听取了县人民委员会和法院的工作报吿,选举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和县长、副县长及法院院长。
县长黃其云,副县长石连芳。
法院院长陈允惠。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62年3月7日至9日在陵县城举行。到会正式代表179人,列席代表50人。学习讨论了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听取了县人委和县法院工作报吿,受理了提案78件。补选张永兴、王振和、高秀良为副县长;王振东、单书亭、郑桂春(女)、刘桂芹、孟兆明、张登阁、孟志俊为县人委委员。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1963年5月22日至23日在陵县城举行,到会代表241人,科局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大会听取幷讨论了代理县长杨希孔作的人委工作报吿和陈允惠作的法院工作报吿。李修信代表县委提出了工作建议。选出了县长、副县长、人委委员和法院院长。
县长杨希孔,副县长孟继煊、张永兴、石连芳。
委员:许志玉、庞文华、王振东、杨建章、刘玉德、李秀莲(女)、冯维新、郑桂春(女)、孟兆明、胡金枝、廉洪维、李文达、孙济民、于海文、张登阁、崔富文、孙桂荣。
法院院长陈允惠。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64年12月10日至13日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217人,科局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大会听取幷批准了副县长石连芳作的人委工作报吿和法院副院长康文田的法院工作报吿,通过了1965年陵县国民经济建设任务的决议。
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致表决罢免杨希孔的县长职务和省人大代表的资格。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1966年2月8日至10日在县城举行。到会代表271人,各科局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幷批准了副县长孟继煊所作的人委工作报吿,选举了人民委员会委员。
县长孙树兰,副县长孟继煊、韩忠友、蒋奎生、高登岩。
委员:储建华、庞文华、杨建章、赵恩录、彭秀珍(女)、孙济民、刘玉德、李秀莲(女)、孟兆明、张登阁、孙吉祥、李文达、廉洪维、王玉兰(女)、王学儒、孟兆仁、曹秀亭、张宗岐、李洪香、张永兴。
县人民委员会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3月1日被夺权,由“革命委员会”代替,停止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活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作为第七届。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5月29日至6月1日在县城举行。到会代表495人,其中:工人代表69人,农民代表241人,知识分子代表58人,解放军代表五人,干部代表93人,其他劳动人民代表2 5人。代表中有:中共党员346人,妇女116人,中年284人,青年139人。高传杰作“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吿,选举产生了由61人组成的陵县革命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主任高传杰,副主任许洪军、高秀良、刘学法、石连芳。
委员:丁光弟、于如杰、车学振、王怀仁、王春荣、邓从海、王宗贵、傅秀珍(女)、乔秀峯、刘占明、刘全福、刘聿泉、刘希英(女)、刘俊兰(女)、刘荣泉、邢玉梅(女)、朱兴邦、孙维让、孙维芝(女)、孙敬香(女)、李文达、李玉彩、李世仁、李金修、李廷奎、陈生、陈玉堂、邹宝明、祁吉化、金洪斌、庞文华、卢振邦、郑元诚、周英文、孟宪福、林宝森、岳长江、杨吉孔、杨书俊、胡长生、张立平(女)、杨成才、张学太、张进民、张好让、张秀珍(女)、张凤池、张振富、赵恩录、梁桂荣(女)、阎桂荣(女)、徐宝玉、袁立正、高树香、钱振江、疏克仁、韩柱泉。
法院院长陈允惠。
检察院检察长张通达。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1981年1月11日至16日在县城举行。到会代表296人。
会议决定改陵县革命委员会为陵县人民政府,幷增设人大常委会。高传杰致开幕词,许洪军作政府工作报吿,王义民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吿,李宝善任大会秘书长幷作选举报吿。大会选举了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吿、财政预、决算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吿幷作出决议。杜华堂致闭幕词。
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华堂,副主任刘学法、车学振。
委员:王美振、尼清云、张成林、李东河、祁永仁、孟庆峯、周英文、陈芳绪、郑桂春(女)、袁立正。
县长许洪军。
副县长高秀良、王义民、石连芳、刘荣泉。
法院院长陈允惠。
检察院检察长张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