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本县粮食、食油由私人经营。有粮行、粮贩和油商。逢较好年景,他们囤积居奇,一遇荒年歉月,就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建国后,为稳定粮油物价,1953年秋,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个体农戶,在完成交纳公粮,每人留足360斤口粮和适当数量的饲料粮外,多余粮食卖给国家,从1953年至1983年向国家贡献粮食6.89亿斤;对缺粮戶实行有计划地供应;对黑市成交的投机粮商予以取缔,重者依法惩办。因此,稳定了粮食价格。在开始执行这一政策时,由于缺乏经验,上级布置的粮食统购任务过大,使有些农民卖了“过头”粮,造成不良后果。
1955年,在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定产”是以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出常年单位面积产量。“定购”是在定总产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粮,剩余部分以80—90%计算收购。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如遇灾荒歉收,实行以丰补歉。国家在丰收地区增购粮食,其数量不超过超产部分的40%。“定销”是对缺粮戶每年评定一次,按照数量、时间及时供应。同时,对城镇居民、职工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
1958年“大跃进”,出现了“共产风”、“浮夸风”。追求粮食产量高指标,认为粮食已经过关,取清粮食“三定”,实行粮食大购大销,幷在农村普遍推行公共食堂,“放开肚皮吃饱饭”,结果浪费了许多粮食,在粮食管理上也造成混乱。1960年前后,又因遭受自然灾害,全县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减少口粮一斤,机关干部每人每月减少口粮二斤,全县农村人口平均每人每天达不到一斤原粮,人民生活相当艰苦,一度以瓜菜代食。1962年调整以后逐年好转。
1965年实行了粮食包购,一定三年不变。1975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9年,全县在3,381万斤包购基数的基础上,降为2,400万斤。超交部分,由原来加价30%提高到50%。这样,合理调整了粮食统购任务,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粮食征购实行“三定”后,对贡献大小的吃粮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对国家贡献大的队,口粮略高,贡献小的增产队,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口粮标准逐步提高;因灾减产保证基本生活。起购点全年每人口粮365斤以上者为余粮;300斤以上者为自足;300斤以下者为缺粮。棉农每人每年向国家交售皮棉十斤以上者,口粮不低于365斤;交售皮棉20斤者,口粮380斤;每人交售皮棉20斤的,每多交一斤皮棉增口粮四斤或化肥二斤。生产花生的农民,每年每人交花生果40—50斤的,口粮不低于350斤,每人多交一斤花生果,增口粮一斤,最高口粮不超过500斤。劳动补助粮全年每人不超过15斤。自产口粮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由国家供应。种子粮:全年每亩不超过35斤。饲料粮:骡、马每年每头800斤;牛、驴每头300斤;猪系斤猪斤粮或斤猪半斤粮。储备粮:增产者多储,减产者少储或不储。
在“三定”的基础上,对粮油奖售也作了全面安排。一是粮食:超购总値加价50%。超购每百元奖售标准化肥120斤。用粮食或化肥換购:一斤化肥兌換一斤小麦,一斤绿豆兌換1.5斤化肥或1.5斤小麦。二是油料:大花生仁每交售百斤奖售化肥55斤,小花生仁每交售百斤奖售化肥45斤;花生油按出油率38%折成小花生仁奖售给化肥;芝麻每交售百斤奖售小麦、饼肥各一百斤,不要饼者奖售粮食100斤;蓖麻籽每交售百斤奖售食油30斤或化肥60斤,返还饼80%;油菜籽每交售百斤奖售化肥50斤。超购加价:花生超购总値加价50%,芝麻、油菜籽全部加价50%。由于实行了“三定”和奖售政策,使农业生产趋于稳定,全县一般农戶都存有余粮。
附:陵县历年粮食购、销情况表
陵县历年粮食购 销情况表
单位:万斤
第一节 粮油购销
解放前,本县粮食、食油由私人经营。有粮行、粮贩和油商。逢较好年景,他们囤积居奇,一遇荒年歉月,就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建国后,为稳定粮油物价,1953年秋,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个体农戶,在完成交纳公粮,每人留足360斤口粮和适当数量的饲料粮外,多余粮食卖给国家,从1953年至1983年向国家贡献粮食6.89亿斤;对缺粮戶实行有计划地供应;对黑市成交的投机粮商予以取缔,重者依法惩办。因此,稳定了粮食价格。在开始执行这一政策时,由于缺乏经验,上级布置的粮食统购任务过大,使有些农民卖了“过头”粮,造成不良后果。
1955年,在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下,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定产”是以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评定出常年单位面积产量。“定购”是在定总产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粮,剩余部分以80—90%计算收购。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如遇灾荒歉收,实行以丰补歉。国家在丰收地区增购粮食,其数量不超过超产部分的40%。“定销”是对缺粮戶每年评定一次,按照数量、时间及时供应。同时,对城镇居民、职工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
1958年“大跃进”,出现了“共产风”、“浮夸风”。追求粮食产量高指标,认为粮食已经过关,取清粮食“三定”,实行粮食大购大销,幷在农村普遍推行公共食堂,“放开肚皮吃饱饭”,结果浪费了许多粮食,在粮食管理上也造成混乱。1960年前后,又因遭受自然灾害,全县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减少口粮一斤,机关干部每人每月减少口粮二斤,全县农村人口平均每人每天达不到一斤原粮,人民生活相当艰苦,一度以瓜菜代食。1962年调整以后逐年好转。
1965年实行了粮食包购,一定三年不变。1975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9年,全县在3,381万斤包购基数的基础上,降为2,400万斤。超交部分,由原来加价30%提高到50%。这样,合理调整了粮食统购任务,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粮食征购实行“三定”后,对贡献大小的吃粮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对国家贡献大的队,口粮略高,贡献小的增产队,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下,口粮标准逐步提高;因灾减产保证基本生活。起购点全年每人口粮365斤以上者为余粮;300斤以上者为自足;300斤以下者为缺粮。棉农每人每年向国家交售皮棉十斤以上者,口粮不低于365斤;交售皮棉20斤者,口粮380斤;每人交售皮棉20斤的,每多交一斤皮棉增口粮四斤或化肥二斤。生产花生的农民,每年每人交花生果40—50斤的,口粮不低于350斤,每人多交一斤花生果,增口粮一斤,最高口粮不超过500斤。劳动补助粮全年每人不超过15斤。自产口粮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由国家供应。种子粮:全年每亩不超过35斤。饲料粮:骡、马每年每头800斤;牛、驴每头300斤;猪系斤猪斤粮或斤猪半斤粮。储备粮:增产者多储,减产者少储或不储。
在“三定”的基础上,对粮油奖售也作了全面安排。一是粮食:超购总値加价50%。超购每百元奖售标准化肥120斤。用粮食或化肥換购:一斤化肥兌換一斤小麦,一斤绿豆兌換1.5斤化肥或1.5斤小麦。二是油料:大花生仁每交售百斤奖售化肥55斤,小花生仁每交售百斤奖售化肥45斤;花生油按出油率38%折成小花生仁奖售给化肥;芝麻每交售百斤奖售小麦、饼肥各一百斤,不要饼者奖售粮食100斤;蓖麻籽每交售百斤奖售食油30斤或化肥60斤,返还饼80%;油菜籽每交售百斤奖售化肥50斤。超购加价:花生超购总値加价50%,芝麻、油菜籽全部加价50%。由于实行了“三定”和奖售政策,使农业生产趋于稳定,全县一般农戶都存有余粮。
附:陵县历年粮食购、销情况表
陵县历年粮食购 销情况表
单位:万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