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税
民国时期本县集市行业稅收,实行五年一定,一年一缴的办法。由专商承包,定到集市各行业。斗行,每年交征费690元,营业稅210元,附捐30元。秤行,每年交征费132元,营业稅34元,附捐十元。牲口行,每年交征费132元,营业稅34元,附捐十元。花生行,征费250元,营业稅150元。皮毛行,征费45元,营业稅20元,附捐100元。猪行,征费40元,营业稅545元,附捐100元。牲畜稅,凡集市买卖骡马每匹一元,牛驴每头五角,招商承办,每年7月间以投票法招商。民国二十三年(1934),包商许桃轩全年包稅1,024元。油榨稅,按榨定稅公推油商代表承办全年油类营业稅726元。印花稅,凡商民帐薄、借据、文件均须粘贴印花,违者处罚,征收办法由邮局代售,实贴实销。烟酒稅主要是酒稅,酒坊每年平均定稅387.74元,按月交纳,月清不欠。
抗日战爭和解放战爭时期的稅收,主要是根据地农民交纳的公粮(卽农业稅)和进出口稅(敌占区和解放区之间的贸易)、货物稅、营业稅、所得稅、屠宰稅、印花稅、粮食交易稅。
1950年,全国制定统一的新稅制。规定除农业稅外,全国统一的稅收共14种。本县执行了11种:货物稅、房产稅、工商稅、盐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牲口交易稅、屠宰稅、地产稅、特种消费行为稅、车船使用牌照稅。同年7月,对稅收进行了调整:一是简幷稅种,将房产稅和地产稅合幷为城市房地产稅;二是简化稅目。货物稅的稅目由原来的1,136种幷为258种。印花稅目由原来的30种合幷为25种;三是降低稅率。将所得稅、房地产稅、盐稅等都降低了稅率。
1951年开始征棉纱统销稅。当时的稅制是多种稅多次征收的复稅制。1953年1月,对工商稅制又做了下列修正:一是试行商品流通稅。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稅、工商营业稅和印花稅加以简幷,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二是简化货物稅。对缴纳货物稅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稅、印花稅幷入货物稅征收;三是修订工商营业稅。将工商企业缴纳的营业稅和印花稅,幷入营业稅內征收;四是取消特种清费行为稅。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稅目,改称文化娱乐稅,其余稅目幷入营业稅;五是把棉纱经销稅和棉花交易稅幷入商品流通稅;六是粮食、土布交易稅改征货物稅。停征了药材交易稅。交易稅中保留了牲畜交易稅。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工商稅收还有12种:商品流通稅、货物稅、工商业稅、印花稅、盐稅、关稅、牲畜交易稅、屠宰稅、城市房地产稅、文化娱乐稅、车船使用牌照稅、利润所得稅。
1958年,对原工商稅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一是简幷稅种,将工商企业原来征纳的商品流通稅、货物稅、营业稅、印花稅等四种稅合幷为工商统一稅;二是工商稅中的所得稅改为一个独立的稅种,称工商所得稅;三是简化征稅方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不征稅;四是在基本保持原稅的基础上,对稅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59年又停征了利润所得稅。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稅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营、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它集体”的不合理状况,幷相应地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稅。经上述改革,工商稅收还有以下九种:工商统一稅、工商所得稅、盐稅、关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车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产稅和集体交易稅。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稅制。一是合幷稅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稅、车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合幷为工商稅。城市房地产稅、车船使用牌照稅在本县停征,屠宰稅仍然征收;二是对原工商统一稅的稅目、稅率进行了归类、简化;三是对少数稅率做了调整。对部分支农物资降低了稅率;调高了部分高档生活用品的稅率;四是废除了原来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稅等。经这次改革,国家工商稅收还有九种:工商稅、工商所得稅、盐稅、关稅、屠宰稅、城市房地产稅、车船使用牌照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本县只征收了以下五种:工商稅、工商所得稅、盐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
附:
一、个体经济所得稅稅率表
二、加成征收部分改为延伸稅级表
三、合作商店所得稅稅率表
四、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稅稅率表
五、个体经济所得稅稅率表(八级超额累进)
一、个体经济所得稅稅率表(十四级全额累进)
二、
加成征收部分改为延伸稅级表
注:1.全额累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所得额×适用税率
2.全年所得未满120元不包括120元,所得额在120元以上的包括120元,以此类推。
3.省财政厅(80)鲁财稅字第253号通知称:从1980年起改按个体经济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执行。上述税率表停止执行。
三、
合作商店所得稅稅率表 (九级超额累进)
说明:1980年9月1日省财政厅(80)鲁财税字第230号通知称:从1980年1月1日起对集体商业,由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按城镇集体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九级税率表停止执行。
注:超额累进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稅稅率表(八级超额累进)
注:超额累进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
个体经济所得稅稅率表 (八级超额累进)
二、农业税
据民国二十四年《陵县续志》载,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本县农民所负担的农业稅(时称丁银)由原来按人口计征改为按地亩计征,每亩粮地应完正稅银约0.055两,另加地方(省、县)附稅,上忙(二、三月间)征收。漕米(公粮)每亩粮地完米0.0335石,下忙(八、九月间)征收。光绪二十七(1901)年下忙起,漕米由征米改征京钱(米換算成钱)。如民国二十二(1933)年,上忙银子,每两正稅四元,地方附捐3.26元,合计7.26元,每亩稅负约0.4元;下忙每石米正稅六元,县附捐3.5元,合计9.5元,每亩稅负约0.32元,全年平均每亩稅负0.72元
从民国二十四年(1935)上半年开始,将原有“地丁银两、漕粮米石”等名目一律废除,地亩附稅分别折成国币征正银。一两折征四元,正米一石六元。田赋征期:上忙改称田赋第一期,自三月一日开征至六月底扫尾解清;下忙改称田赋第二期,自九月一日开征至十二月底扫尾解清;漕米改称田赋第三期,自十月一日开征至次年一月底扫尾解清。其附加稅与正稅同时征收。
当时地方附捐繁多,如:地方巡警费、教育巡警费、河工附捐费、临时军业费、县武装枪械费、书差费,还有国防道路特捐、汽车路附捐、赈灾特捐、建设特捐、临时特捐等等,加重了人民羣众的负担。
抗日战爭和解放战爭时期,在敌占区仍沿用民国时期的稅制。在抗日根据地公粮田赋试行“合理负担”(其內容详见军事编),采取了“削弱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扶持贫雇农”的政策,卽分级累进稅率。土地改革结束后,农业稅一律采取比例稅制。
建国初期,仍执行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按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的办法,仍保留抗日战爭和解放战爭时期实行的累进稅率制度。1952年全国统一进行查田定产工作,卽“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稅”。全县还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全面清丈土地,评议常年产量。农业稅计征数字,就是在这次查田定产的基础上延续来的。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规定,农业稅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另加附加稅15%。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它自然灾害而歉收者,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稅。农业稅分夏秋两季征收,卽:“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征收农业稅的收入,一律折合标准粮,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每斤规定一角,随着粮价提高,1961年改为一角一分六,1967年改为一角二分七, 1978年改为一角五分。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地以及公社以上单位兴办水利工程占地等,均据实扣除其全部占有土地的常产和稅额。
附:陵县农业稅全年应征基础数字表
说明:另外,纳税单位还有个体农民两户,其中:城关公社菜园一户,邓集公社前邓村一户。
农业稅计稅基础变动说明
基础数(指计稅土地和稅额)从1952年查田定产沿用至今。随着每年较大型的水利建设,国办公路交通、工业、行政、企事业基地扩建征占的耕地,碱化废弃地,经国家批准的造林占地等,使计稅土地和稅额减少(称核减);但因改碱,不适应用的水利设施,各项基建占地搬迁腾出而原来是计稅土地等,经整平恢复耕种到期完稅,可如实核增计稅土地和稅额。
地方附加稅。1973年前对社队实行不同附加比例。1974年全县实行统一比例,卽征正稅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