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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封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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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1945),本县共有93,217戶,357,197人。土地1,272,560亩。其中地主2,423戶,12,980人,占有土地331,240亩,人均25.4亩;富农1,707戶,11,777人,占有土地76,600亩,人均6.4亩;中农46,810戶,182,540人,占有土地624,720亩,人均3.亩;贫、雇农42,277戶,149,900人,占有土地240,000亩,人均1.6亩。仅占全县总人口7%的地主、富农占去了总耕地的33%;而占总人口42%的贫雇农只占耕地的19%;占总人口51%的中农也只占耕地的48%。幷且地主、富农多是良田,贫雇农多是沙碱涝洼等瘠薄土地。绝大多数贫苦农民由于沒有足夠的土地,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到地主家扛活或打短工)和租种地主、富农的土地,遭受残酷的剝削。地主富农剝削农民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较普遍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雇工剝削。这种方式是地主、富农以廉价雇佣无地少地的农民,为其种地做工。地主一般雇工2—5人,多者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农民常年为地主劳动的称扛长活,廉价出卖劳动力;不定期的称为打短工,工价极低。被雇用者拚死拚活干一年,也不能养家糊口。地主靠剝夺雇农的剩余劳动发家致富。
二是地租剝制。地主把土地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农民则将每年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甚至八成作为地租交给地主。解放前本县地主出租土地的形式一般有四种:(一)常年租。就是固定地块、年限、地租,不论荒年歉月,一律按时交足地租;(二)当年租。只种一年,年限短,租额高,将收入的大部分交给地主;(三)卖“包粮地”。就是地主乘农民遭遇天灾人祸之机,低价收买贫苦农民的土地,然后再租给穷人耕种,按时交纳地租,至年终原戶主需要将地赎回时,则按原卖价交给地主赎金;(四)分种。就是由地主出本(土地、牲畜、肥料、种子),由佃戶负责种、管、收。收获后地主分90%,佃戶留10%;或是地主抽取70%,佃戶留30%。租种地主土地的佃戶除交正租以外,还要受到其它额外的剝削。如“押租”(租地先交押金)、“虚田实租”(地主在丈量出租土地时以少充多)、“无偿劳役”(无代价的为地主做零活)、“献新”(收入的新鲜瓜果先送给地主享用),还有“大丰收租”、“年节送礼”等。许多租地农民辛勤劳动一年,往往积下交不完的欠租。
三是高利贷剝削。贫苦农民遇到“青黃不接”,为了活命,向地主和有钱人家借钱,到期还本归息。本县解放前地主高利贷剝制的形式主要有:(一)印子钱,也叫“搭钱”。解放前曾流传“印子钱,天天还,利加利,年年翻,借一时,还十年,几辈子,还不完”的说法。(二)“月排”。借钱先付当月的利息,以后每月如此,到时再付本。如借10元钱,只给借主9元,以后每月付1元利钱。(三)叠利行息,也叫“驴打滾”。当年还不上,第二年本利加起来,另換借契,年年滾,年年翻。(四)三分利。如借10元钱,三年连本带利共20元,卽三年本利平。(五)借粗还细(借一斗高粱或谷子等,当年还一斗小麦)。(六)“对银号”,也叫“明吃亏”。其中的花样有“水子钱”(交一吊1,000算八百),“加小钱”(提钱时內加小钱,小钱在市场上两个顶一个花)、付利息等。
解放前,由于土地制度不合理和地主阶级的剝削,农民生活十分困苦。据民国二十四年《陵县续志》载,原陵县人口共148,66 4人,每年人均占有粮食468斤;棉花每人每年十斤左右。由于大部分土地都掌握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贫苦农民经常处于缺吃少穿的苦难中。他们五谷杂粮不夠用,就补以红薯菜蔬等。所着粗布破衣,常年不能更新換旧,唯缝缝补补,将就穿戴了事。由于衣食问题解决不了,住房和其它生活问题就更困难。一般农戶住的都是土屋平房,夏不避暑,冬不御寒,少数贫雇农则根本沒有房子住,有的只能住在寺庙。全县上千个村落,除可以星星点点地看到少数富戶的瓦房外,绝大多数是旧屋破房。多数农戶除少量简单的锅碗瓢盆外,几乎无其它用具。如遇天灾人祸,贫苦农民的生活更为悲惨。据《陵县续志》记载:“民间经济时有竭蹶之叹,此民生问题所以严重也”。1943年闹蝗虫、旱灾,黃集王寨村的428戶人家,有115戶常年扛活,98戶被迫卖儿鬻女,63戶倾家荡产逃荒到外地,37戶无房住,62戶破衣无被,26人被日军抓去当苦工,37人冻饿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