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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贯彻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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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妇女深受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婚姻不能自主。遵父母之命、听媒妁之言。一夫多妻、买卖妇女、虐待妇女、休妻、寡妇不准改嫁、童养媳等现象极为普遍,经常发生逼婚、逃婚、抢婚等事件,造成不正常死亡。
1950年5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废除包办強迫婚姻,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思想。1951年政务院又发出了检查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指示。县委、县府召开各种会议,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危害,宣传新婚姻法的好处。新婚姻法的颁布,得到了全县男女青年的热烈拥护和人民羣众的广泛支持。
1953年2月,中央又颁布了婚姻法宣传提纲和贯彻婚姻法的补充指示。县委、县府号召干部认真学习,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幷按补充指示中的规定进行检查,领导带头检查,对违犯婚姻法构成犯罪的干部进行惩处。同时,还表彰了执行婚姻法的模范家庭。当时村村有榜样,乡乡有典型。
随后县民政科培训了婚姻登记人员,分驻各区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县法院配合贯彻婚姻法,组成巡回法庭,对虐待、伤害妇女的婚姻案,就地查清处理。幷以大孙杠村的商东山、商庄氏迫害林氏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林氏是徐百万村人,15岁时与13岁的商东山结婚。婚后她经常受婆母商庄氏及丈夫的虐待。林氏怀孕被打流产,庄氏捏造她中了邪,借机请神汉把林氏用针乱扎,用剪子剪,用棍子搅阴道。林氏身受重伤,命在旦夕。幸其娘家赶来营救,得以脫险。该案经省法院审批,判处商东山无期徒刑,判处商庄氏有期徒刑十年,对参与伤害林氏有关的五人分别进行处理,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婚姻法宣传月之后,结合当时普选,又吸收大批优秀妇女充实各级政府和人代会代表,加強了各级妇代会组织。广大妇女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力量,只有自己解放自己,敢于向封建婚姻制度和旧的传统观念决裂,才能爭取自由,男女平等。同时,涌现了许多婚姻自主、和睦团结的新家庭。从此,妇女在婚姻上得到了自由和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