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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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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土地私有,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清代至民国初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全县可耕地112.8938万亩,除2000余亩官田外,其余均为私人占有,当时,全县总户数29258户,其中百亩以上的大户98户,1570人,拥有耕地2148亩,户均219亩,人均13.7亩。其余农户,户均38.9亩,人均4.7亩。伦镇镇牌子村的许会普5口之家,耕地480亩,人均96亩,是一般农户人均耕地的20.4倍。
1937年,全县农户44851户,其中百亩以上的大户137户,2088人,拥有耕地29403亩,户均214.6亩,人均14.1亩。其余农户户均占20.57亩,人均3.83亩。李屯乡新高村高佩秋4口人,有耕地330亩,人均82.5亩,将土地全部租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年收租1.15余万公斤,人均占有粮食2875公斤。而新高村的一般农户有60户,280口人,土地670亩,户均11.2亩,人均2.4亩,多数人家食不果腹,有7户计30口人,因无法维持生活相继下了关东。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伪军的破坏,贫苦人民生活更加艰难。十里望乡韩寨村288户,977口人,有土地3970亩。地主、富农共14户,占有土地1540亩,户均110亩。中农、贫农共274户,占有土地2430亩,户均不到9亩,并且土质瘠薄,常年给地主、富农扛活的百余户,以讨饭为生的20户。来凤乡店前孙庄孙良臣(日伪三区区长),家有5口人,占有土地675亩,人均135亩,部分土地出租,部分土地靠雇工耕种,每年收粮食4.1万余公斤,人均8000余公斤。而店前孙村共56户252人,占有土地642.5亩,人均2.5亩,年人均粮食仅120公斤左右,多数人为本村或外村的地主、富农扛活,其中有两户,9口人,常年靠讨饭为生。
抗日战争时期,齐禹县、平禹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了削弱地主、富农经济剥削的工作,其措施有:
实行“合理负担”。即对土地不足一亩的农户,不收公粮;土地不足二亩者,少收公粮;对地主、富农则多收公粮。不收、少收的数额公摊于地主、富农户。
进行“土地回赎”。在1942年、1943年荒灾年月,贫苦农民靠树皮、野菜也难以维持生活,被迫将带着青苗的土地低价卖给地主,地主只拿出25至50公斤粮食就可换取一亩地。为此,抗日民主政府及时发放大批救济粮,按颁布的“土地回赎”法令,使广大贫苦农民赎回了土地。
推行“减租减息”。每遇灾荒年、本县地主、富农便趁机提高土地租价,放高利贷,向贫苦农民变本加利地进行剥削。为削弱地主的剥削,政府特提出减租减息措施。减租减息分三种形式:
租佃形式。地主只出土地,佃农耕种,秋收后每亩按“四六”或“三七”分成(即地主分六七、佃农分四三)。
种份子地。地主出土地、种子、肥料、贫苦农民进行种、管、收,然后再按“四六”或“三七”分成;也有地主只出土地,农民出种子、肥料,又管耕种收割再分成的。
固定租价。地主只出土地,什么也不管,每亩地收租粮50至150公斤,租粮须当年缴清,如缴不清按高利贷计算,如欠一还三等。在这种情况下,抗日民主政府领导人民先后实行“二.五”减租(收获的粮食租佃双方各一半)、“倒四六”或“倒三七”(地主、富农四、三,农民六、七)、“一.五”减息(借一斤粮还一斤半)的政策。通过实行减租减息,削弱了地主、富农的经济,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