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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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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
建国前,禹城民间长期流传着“早娶媳妇早生儿,早得济”之说,富家子弟有的八九岁就娶了十七、八岁的大媳妇,男孩十四、五岁就添了后代。贫苦农民家庭的儿子年到十七岁说不上媳妇就发愁。难以胡口的农民家庭,为给子女找生路,或将儿子送女方招女婿,或将小女送人做童养媳,待到14岁满后便与男方完婚,故多早婚早育。建国后,自1950年婚姻法贯彻以来,早婚早育渐少。70年代后期,禹城农民有“换亲”、“转亲”婚姻出现。换亲是双方都将各自的女儿,许配另方的儿子为妻,有的夫妻年龄差异大,甚至有的身体有缺陷,严重影响着人口的优生优育,双方也很难建立美满的新家庭。转亲一般是“三转亲”多见,也有“四转”、“五转”的。即甲方的女儿,给乙方的儿子配妻,乙方的女儿,给丙方的儿子配妻,丙方的女儿,给甲方的儿子配妻,类似这种形式的转亲,除换亲的不利因素外,倘若一方 夫妇不合,或闹离异,便珠连全“转”,一旦一方婚姻破裂,会给几方家庭带来不幸。80年代后,禹城农村出现了“外向型”的婚姻。年年有四川省或南方少数民族的农村女青年,来同禹城农村男青年联姻的,但为数不多。

二、家庭
过去,禹城有新建桥梁竣工后,选五世同堂之家人先过桥之旧习,意在炫耀大家庭之美,故大家庭的形式在城乡多见,1803年(清嘉庆八年),户均人口8人以上。民国20年后,大家庭逐渐解体。据民国28年禹城县志记载,1933年(民国22年)至1940年(民国29年),禹城县户均人口5-6人。建国后,未婚子女同父母一起生活,但子女婚后,一般是同父母分居,组成新家庭。因此,家庭成员的相应减少。1982年全县户均4.4口人,1985年,全县户均人口降至4.3人。10人以上的大家庭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