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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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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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缠足
本县在封建社会,女孩长到七八岁,就开始以布条缠足,使足趾骨折,足形尖小,曰“三寸金莲”。长期来以“为妇之道”,约束摧残妇女。男子择妻也以“莲花瓣瓣”为选美的首要条件。1936年民国县政府作《放足白话歌》禁妇女缠足,但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县内仍有缠足者。建国后,此俗禁止。

二、寡妇守节
解放前,旧政府表彰“节妇”,民间鄙视寡妇改嫁,长期流传“好女不嫁二男”的论调。民国28年《禹城县志》载列女传近百人,约束妇女守受苦节。有当事者亦以再嫁为短,故娶寡妇借深夜秘密行动,男方雇用打手,谨防路途干涉。进男方大门之前,改嫁妇女先搂树,意为已妨过夫,再妨即妨死树。再蹬翻一桶水,意永不反悔。50年代后,歧视寡妇改嫁的观念逐渐淡薄,刁难改嫁者渐少。至今绝迹。

三、纳妾
旧时,富家子弟纳妾有两种,有因原配无子纳妾传宗接代者,亦有喜新厌旧娶小寻欢者。妾受公婆和正房的凌辱,饱受夫家人虐待,常有寻短见者。建国后,纳妾被禁止。

四、休妻
解放前,婆媳或夫妇不和等原因,男子借口写一纸“休书”便将妻子休回娘家,男方另娶。解放后此俗杜绝。

五、冥婚
旧时,男女七八岁至未婚前死亡,家人要为死者配一死偶合葬,曰“找阴亲”。至今农村未绝。

六、拜把子
解放前,男子双方因情趣相投,友情深厚,便结为“把兄弟”,亦称“干兄弟”、“仁兄弟”,并举行结拜仪式,女子双方结拜称“干姊妹”,彼此互尊对方父母为父母。建国后,渐无“拜把子”之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