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国办教师工资清末民初,农村塾师的束修,由塾师与学董商定,一般是除管吃饭外, 年修50元左右。民国中期,由政府发薪,高小教师月薪20-25元,初小教师16-18元。1937-1949年,实行供给制,每人每天按1.2公斤小米、8分菜金计算。
1949年冬至1952年秋,教师的月薪以小米计酬,小学教师每人每月40-80公斤,分级发给。1952年7月起,根据政务院规定,实行“工资分”制,每月,小学校长130-150分,初小教师90-130分,高小教师110-130分。人均125分。其工资分值由省每月5日公布。一般每一工资分值为人民币0.22-0.24元。
1956年,实行纯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中学教师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3类。根据教师的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评级。教职工平均比原工资提高30%左右。中学教师最高者月工资93.5元,最低者39元,小学教师最高者53.5元,最低者26元。学校领导干部执行行政级,一般在同样条件下,工资高于教工。1963年工资调整,参加调资的教职工1073人。升级人数400人,人均月增资4.87元。1972年,国家为中小学教师中工资偏低者增加月工资2元,共616人,占总人数的43%。1977年10月,调资者958人,占总人数的68%。1979年再次给部分教职工增加工资,有720人升级,占总人数的50%。1981年1416人的工资升级,其中连升两级者355人。1985年,全国性工资改革,全县中小学教师全部自1月1日起增加工资。这次工资改革是基本工资加工龄补助(每年0.5元),另加教龄津贴。全县教师改革前的月工资总额为113973元,改革后达142941元,月增工资28968元,人均月增资15元。
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待遇始由生产队记同等劳力工分,参加分配。1968年,每人每月增发2元补助费。1969年起,小学教师增至3元,中学教师5元。1974年始,小学教师每月补助13元(8元交生产队),中学教师16元(8元交生产队)。1979年起,其补助费全部归民办教师所有。1982年,小学教师每月19元(含副食补贴。下同),中学教师22元。同年,全县推行“教师联教计酬”责任制,实行工资制。按民办教师的教学成绩,工作表现,加文化考核评定工资,工资来源是国家拨付(以上所述数)以外的部分由各公社统一筹 集,按月发给,一般分四级:小学教师一级50元、二级45元、三级35元、四级30元;中学教师比小学教师同级高3元或5元,至1985年未变。
二、福利
1953年1月起,国家对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和病休。1954年4月按国家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6天,产双胎加14天,人工流产给假30天,1969年又规定独生子女产假增至84天。1955年起,教师婚丧假为1周(途中另计)。
1956年,国家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福利费,以解决教职工的突出困难。1963年起,教师享受15人和7人以下的小伙食补贴,每人每月1-1.5元。1973-1983年,允许1名子女接班就业。1980年始,每年冬天国家发给宿舍取暖费每人12元。1979年始,教师享受食品补贴费,每人每月5元。1981年始,教职工同国家机关干部一样享受国家行政费节约奖金。1984-1985年,国家对中专毕业程度以上者,工龄满20年或年龄在45岁以上的教师,办理家属“农转非”320户,1200人。
教职工同国家干部一样享受退休、离休费和抚恤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