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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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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源
社会招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干部多来自社会知识分子,少数来自农民。抗日战争时期,中共禹城县委和县抗日民主政府干部主要来源于爱国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根据工作需要,少量干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禹城县党政干部多来自本县工农群众和从部队转业的干部。
建国后,禹城县各项事业逐渐得到恢复发展,各行各业需要的干部数量逐年增多。1949-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结合禹城县实际,选拔了一批经过“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和抗美援朝运动涌现出的积极分子,被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195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提拔干部的精神,翌年从工人、农民中提拔干部163名。1956年,又从农民先进分子中,录用了20名乡干部和19名城乡中医药医务人员,同时对全县供销系统、粮食系统、税务等部门的几百名试雇人员和国家机关勤杂人员,经过认真考察后,全部符合条件,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965-1966年上半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选拔了一批家庭出身好、政治思想表现好、有文化、有能力的青年,被吸收为服役制干部。
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干部调配长期处于被动状态。1971年8月份,招收教师210名。同年底,从农村、工厂选拔干部52名,1972年1月办理了录用手续。1979年,为县公安局9名治安民警办理了转干手续,从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考取选拔了5名中医医务人员充实到医疗卫生部门。同年,县农业银行招录新干部53人。1980年,根据上级关于从闲散科技、外语人员中通过考试录用干部的通知精神,经广泛摸底调查,通过考试,择优录取了38名干部,其中理工科8人,农科25人,医科4人,外语人员1人。是年底,还录用了农业经营管理人员13人。1982年,录用了26名税务征收员,充实了税务系统。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人事局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的通知精神,本县对“以工代干”队伍进行了认真整顿,为792名符合上级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1985年,为加强文化教育等事业。经考核、政审后,将符合上级有关条件规定的74名民办教师转为正式国家工作人员,录用了11名文化站干部。同时,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税务系统和县保险公司招干170名。
军转干部50年代,从人民军队转业到禹城县的干部,都充实、加强了各级领导班子。60年代,随着禹城县经济的发展,财贸系统干部缺员多,从部队转入禹城县的干部多数分配到财贸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76年始,从部队转业来禹城的干部较前增多,在安置上充实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法律治安部门。1980年,为在“文革”中的98名军队复员退伍干部补办了转业安置手续,恢复了相应的干部待遇,安排了工作。到1985年底,禹城县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581人,其中,团职29名,营职208名,连排职281名,技术干部63名。
学生分配1966年前,大、中专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建国后17年来,共分配到禹城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360人,其中,大学毕业生36人,中专毕业生324人。而且多是外省籍人,本县人较少。所学专业大部分是农、林、水、医学、师范类、会统等专业,理工科毕业生不多。历年来分配到禹城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始都安排到学校、厂站、医院和商业系统基层单位经受锻炼。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停课“闹革命”学生学业未完成,分配到本县大、中专毕业生共533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192人,中专341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国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分配到禹城县的毕业生逐年增多,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本籍人,所学专业仍以农、林、水、医学、师范类较多。在分配上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面向基层”的原则,大部分安排到基层工作,成为禹城县干部的主要来源之一。1979-1984年,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10名,占干部总数的17.7%。

二、编制
建国初期,中共禹城县委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训班,共33人。县人民政府下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实业科、文教科、粮食局、公安局、邮电局、北海银行共9个办事机构。1950年春,原齐禹县的6个区划归禹城县。随之,县政府机构有所调整,增设了税务局、工商科、卫生科、监委会、县供销合作社、统计组、农业科、水利站、农场、中央粮食分库、检察署、法院,并改北海银行为人民银行,改实业科为建设科,在职人员332人。群众团体有青年团6人,妇联4人,工会1人。
1952年,根据全国第一次整编会议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工作的指示及下达的调整计划,县委增设了农委(1953年撤销)人员编制下调至32人。县人民政府机关增设了文化科、人事科、计划统计科、交通科、林业科、水利科7个机构,撤销了原农业科、农场、粮库等机构,人员编制调至120人,另编粮食局、税务局、保险公司共144人,青年团7人,妇联5人,工会1人。
1954年3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行政机构,节约行政经费”的号召和山东省委、德州地委的指示精神,禹城县按照乙类县的行政编制,党群机构不变,仍设政协委员会,县政府压缩为14个事业机构。县机关人员编制共131人,其中县委为31人(含杂勤人员8人),县人民政府机关83人(含杂勤人员8人),县团委5人,县妇联4人,另有预备额8个。
1955年11月,禹城县人民政府改为禹城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农业科、水利科、卫生科、交通科、劳动科、统计科、文化科、工商科、林业科、人事科、计委、科协、粮食局、税务局、农产品采购局、县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社、人民银行、公安局、邮电局、机关干部业余文化学校,机关人员编制224人。1956年4月,山东省委又拨给禹城县编制名额20人,其中青年团10人,妇联9人,宣传部理论教员1人。至此,共计在编人员额为244人。同年5月,县人委系统又增设了广播站、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防疫站、宗教事务委员会。6月原县财政科、工商科、农业科、水利科、教育科分别改为局。7月,县委增设了统战部。工作人员比前有所增加。8月,根据山东省委编制调整方案,禹城县根据省委调查意见,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人员编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县委设正、副书记5人、办公室7人、巡视检查团15人、组织部7人,宣传部9人、文教部5人、财贸部7人、工业部2人、生产合作部9人、统战部2人、监委5人、机关党委2人,共计83人(含勤杂人员8人)。共计83人。县人委设正、副县长5人、办公室6人、民政科7人、人事科5人、工业科4人、统计科6人、劳动科3人、文化科3人、林业科5人、卫生科5人、交通科3人、宗教事务1人、民族事务1人、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3人、计委6人、体委1人、科协1人、教育局12人、财政局8人、税务局11人、农业局9人、公安局57人、法院17人、检察院11人、水利局9人、粮食局13人、商业局17人、工商联3人、托儿所3人,共计243人(含勤杂人员8人)。群众团体29人,其中团委16人,妇联13人。县工会另编。
1957年,在原编制基础上,县人委机构增设了服务局,将原工业科改为工业局,交通科改为交通局,撤销了宗教事务委员会。1958年,机构又增设了检查室、兵役局。原卫生科改为卫生局,林业科改为林业局。人员进行调整,全县行政编制人员共368人,其中,县委73人,县人委248人,群众团体16人,法院17人,检察院14人。同年12月,禹城县并入高唐县。
1961年7月,禹城县同高唐县分离,恢复禹城县建制。同年9月,全县党群机构有: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财贸部、工业部、农工部、政法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机关党委、调查研究办公室、团委、妇联,实有在编人员89人。县人委机构有:办公室、财办、人事科、民政局、计委、文教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公安局、水利局、粮食局、工业局、卫生局、商业局、科委、托儿所,共计289人。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本着“减少人员,克服人浮于事,提高工作效率”的方针,采取“先简后编”的办法,按照实际工作负担,编制定员,拟定出禹城县整编方案。1962年3月,实施整编方案,撤销了工业部、政法部、农业部、财贸部,工作分别交政策研究室、政法党组、县人委农业局、财局负责,将畜牧局合并到农业局,其他部门内部办事机构,也做了相应的撤并调整和精减。县级机关由1961年的33个行政机构减至30个,人员由1961年的402人减至292人,其中列行政编的185人,列事业编的107人。县委、县人委内勤杂人员也由24人减至8人。此次整编符合山东省人事局规定的编制300人左右的要求,高于地区分配的275人的指标。
自1963年,禹城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又开始增加,县委增设了农工部、机关党委,撤销了车站工委。县人委增设了统计局、市场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档案科,同时,农业局改为农林局。县级机关人员总数增至417人。其中列行政编制的185人未增。1964年,又增设了工商行政管理、编委、分别与商业局、人事局合署办公,还增设了财办、科委、安置办,将工业局改为手工业局,农林局分为农业局和林业局,撤销了档案科和车站公安分局,县委增设了组织员办公室和统战部。至1966年,县委、县人委办事机构达到40个,行政编制名额增至215人,其中,县委56人、国家机关147人、团委5人、妇联4人、贫协3人,工会另编。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禹城县各级党政组织遭到冲击和干扰,办事机构瘫痪,干部队伍混乱。县委、县人委机关被“红卫兵”组织夺权,形成了禹城县编制工作的断层阶段。至1967年3月份,禹城县建立了县革命委员会后,党政群办事机构设置了“四大部门”,即办事组、组织组、宣传组和生产指挥部。1969年后又改为“三大摊”,即办公室、政治部和生产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档案组和战备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部、宣传部、群工组、报道组和教育组;生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政工组、民政组、统计组、财税组、市场管理委员会、卫生局、工业局、科委办、粮食局、邮电局、交通局、商业局、物资局、农林局、水利局、拖拉机站、公安军管会、人民银行。1971年,中共禹城县委员会成立后,又建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禹城县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调整、改革、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为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逐步恢复、调整、充实了党政事业内部的办事机构,1978年底,县级机关实有人员847人,其中县委机关59人,政府机关769人,人民团体19人。1979年,恢复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81年1月,禹城县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改建为禹城县人民政府,实行党政分开。县委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委、档案科、机关党委、机关人武部、党校。群众团体有:团县委、妇联、县工会、贫协、科协。县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人事局、多种经营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办、工办、经委、科委、计委、民政局、劳动局、财税局、外贸局、基建局、物资局、供销社、商业局、粮食局、工商局、卫生局、计生办、广播局、统计局、物价局、文化局、教育局、地震局、体委、工业局、二工局、电业局、交通局、邮电局、农业局、林业局、气象局、农机局、水利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职教办、公社工业公司、实验区。是年底,党政机关实有人员617人。
1982年2月,设县志办公室。
1984年,禹城县实行机构改革以来,根据德州地区行政公署(1984)102号文件精神,实行编制定员到人,分配到本县518人,实际分配:县委114人,群团22人,人大18人,政协10人,县政府306人。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另编外,巡视、调研员33人由县编委统一掌握。按上级要求,全县留15名机动数。1985年,增设经济研究中心7人,改增工业公司、二轻公司属行政性企业管理机构。

三、结构
抗日初期,禹城县干部数量少,且多爱国知识分子。随着抗日战争的需要,革命队伍逐渐扩大到农民中,干部数量也越来越多,干部队伍的文化程度差别大,来自农村的干部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解放战争时期,从工农方面吸收的干部多,文化程度差别很大。
建国后,随着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逐年壮大,尤其注意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为提高干部的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县委采取办好党校和速成识字班、培训班等措施,分批分期的培训在职干部,通过学习,干部提高了文化水平,促进了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向平衡方向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禹城县在选拔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中,注重“知识化”、“年轻化”。对干部骨干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组织进大、专院校委托代培;或在职参加中央举办的农业广播学校学习;或考取电视大学、坚持在职学习等,使干部队伍结构逐渐朝着知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年龄结构也注重向年轻化发展。
附:纠正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组织部(78)33号文件精神,县人事局对建国以来,政府系统在历次政治运动冤、假、错案中受害的干部,重新进行立案复审。按照政策,复审案件445起,为205名干部进行了平反昭雪,并恢复其政籍和公职,原是共产党员的恢复了党籍,被平反的人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为其办理了离、退手续。

禹城县干部结构情况统计表
┌────────┬──┬──┬──┬──┬──┬──┐
│年度人数结构 │1961│占总│1980│占总│1985│占总│
│ │ │人数│ │人数│ │人数│
│ │ │(%) │ │(%) │ │(%) │
├─┬──────┼──┼──┼──┼──┼──┼──┤
│合│总人数 │1680│100 │4318│100 │5150│100 │
│ ├─┬────┼──┼──┼──┼──┼──┼──┤
│计│性│男 │ │ │3546│82.1│4051│78.6│
│ │别├────┼──┼──┼──┼──┼──┼──┤
│ │ │女 │ │ │772 │17.9│1099│21.4│
│ ├─┴────┼──┼──┼──┼──┼──┼──┤
│ │少数民族 │ │ │68 │1.6 │71 │1.4 │
├─┼──────┼──┼──┼──┼──┼──┼──┤
│文│初中以下 │1497│89.1│2140│49.6│1779│34.6│
│化├──────┼──┼──┼──┼──┼──┼──┤
│程│高中 │160 │9.5 │556 │12.9│869 │16.9│
│度├──────┼──┼──┼──┼──┼──┼──┤
│ │中等专业学校│23 │1.4 │1220│28.2│1949│37.8│
│ ├──────┼──┼──┼──┼──┼──┼──┤
│ │高等学校 │ │ │402 │9.3 │553 │10.7│
├─┼──────┼──┼──┼──┼──┼──┼──┤
│政│中共党员 │709 │42.2│2215│51.3│2641│52.3│
│治├──────┼──┼──┼──┼──┼──┼──┤
│面│共青团员 │297 │17.7│391 │9.1 │760 │14.8│
│貌├──────┼──┼──┼──┼──┼──┼──┤
│ │无党派 │674 │40.1│1712│39.6│1749│33.9│
├─┼──────┼──┼──┼──┼──┼──┼──┤
│年│25岁以下 │ │ │450 │10.4│900 │17.5│
│ ├──────┼──┼──┼──┼──┼──┼──┤
│ │26-35周岁 │ │ │948 │22.0│1365│26.5│
│ ├──────┼──┼──┼──┼──┼──┼──┤
│龄│36-45周岁 │ │ │1313│30.4│1561│30.3│
│ ├──────┼──┼──┼──┼──┼──┼──┤
│ │46-55周岁 │ │ │1413│32.7│1188│23.1│
│ ├──────┼──┼──┼──┼──┼──┼──┤
│ │56-60周岁 │ │ │163 │3.8 │125 │2.4 │
│ ├──────┼──┼──┼──┼──┼──┼──┤
│ │61周岁以上 │ │ │31 │0.7 │11 │0.2 │
├─┼──────┼──┼──┼──┼──┼──┼──┤
│专│工程技术人员│7 │0.4 │129 │3.0 │229 │4.4 │
│ ├──────┼──┼──┼──┼──┼──┼──┤
│ │农业技术人员│86 │5.1 │67 │1.6 │163 │3.2 │
│ ├──────┼──┼──┼──┼──┼──┼──┤
│ │卫生技术人员│99 │5.9 │242 │5.6 │347 │6.7 │
│业├──────┼──┼──┼──┼──┼──┼──┤
│ │科研人员 │5 │0.3 │ │ │6 │0.1 │
│ ├──────┼──┼──┼──┼──┼──┼──┤
│ │教学人员 │95 │5.7 │548 │12.7│1357│26.3│
│ ├──────┼──┼──┼──┼──┼──┼──┤
│ │其他 │ │ │274 │6.3 │205 │3.9 │
└─┴──────┴──┴──┴──┴──┴──┴──┘

四、工资
抗日战争初期,干部没有工资,不少革命先驱,譬如:李宗鲁、尉景平、于曼青等为抗日捐献粮财,甚至倾家荡产。抗日战争中,党政干部和抗日武装享受供给制待遇,除供给粮、柴外,每月每人补助几元钱的零花费。衣服、鞋袜都有家庭供给。解放战争期间,供给待遇与抗战时期无大变化。
建国初期,党政干部待遇供给伙食、服装加津贴,还增加了保育、保姆、妇女卫生、保健等补助,皆由国家包干供给。每月每人标准为30-75公斤小米。1951年改为工资分制,每月根据山东省《大众日报》公布的粮、布、油、盐、煤的市场售价,来确定工资分的价值,一般1工资分折合小麦0.5公斤,小米1公斤,棉纱、细白布0.33米,食油0.125公斤,食盐0.125公斤,煤1公斤。1954年6月,改工资分制为大包干制。1955年,开始实行货币工资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党政干部依职务等级确定新的工资标准。
1956年,在全国性工资改革中,禹城县按照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事业单位的干部开始实行26级工资制。同年7月份,全县实行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技术干部、所有事业单位的干部,都实行中共中央划分的三类工资的工资标准。全县乡级干部也由原来的补助工资制,经过评定等级,执行了全脱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全县上调工资额占改革前干部工资总额的15%以上。调资人数占全县干部总额数的70%。
1963年下半年,全县实行工资调整,国家机关工资调整,国家机关17级至14级的干部,升级面为25%。对分配工作已满5年,转正定级以后一直未升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升为领导职务的工程师及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人员,现行工资等级偏低的,思想、工作一贯表现好的,在调整工资中,一般升一级,极少数升两级,个别升三级。
1971年,全县调整了低等级干部的工资。调整条件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相似工人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相似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干部,一般提高一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相似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相似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干部,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报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高两级工资。
1977年,在全县工资调整中,根据山东省革委计划委员会、山东省革委劳动局(77)鲁计统字第414号、(77)鲁劳薪字第9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革委讨论,依据各单位工资基础的高低,骨干力量干部新老成分的多少,掌握40%的调资面和略加统一平衡的原则,对全县24个系统和单位的工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订出平衡调整方案,从工资水平较高的工商局、交通局各抽出1个名额,从干部新成份较多的教育系统抽出7人,卫生系统抽出1人,从各主管局系统40%计算不足1人的尾数中抽出9.4人,全县共抽出19.4人,做为统一平衡使用的基数,平衡给辛寨、石屯两公社各1名,县革委15名,留两个特殊情况使用。调出和增加的原因分别是:工商局调资40%的基础人数是27人,其中行政十二级的4人;十九级的4人;十八级的1人,共9人,占基础人数的三分之一,相似三、四级工的人数是12人,仅占基础人数的44%。交通局调资40%的基础人数是36人,其中行政二十级的干部10人,占基础人数的28%,二十一级的5人,占基础人数的14%,相似三、四级工的17人,仅占基础人数的47%。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较大,且1976-1971年参加工作的新成份多,需调资人数多,抽出少量名额,而本系统40%的调资比数下降极少,不影响应调对象。为辛寨、石屯两公社增加名额是因其综合工资水平低,相似三、四级工资的人数较集中,又多系工作年限长的领导和骨干。平衡给县革委的原因是骨干比较集中,次是1971年底-1967年参加工作的新成份很少,仅占调资基础的8%,与教育系统(32.4%)比较,则少24.4%。
另有靠级人数637人,占干部总数的16.5%,通过平衡调整,较广泛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收到了满意的效果。
从1979年1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1979〕259号和省革委鲁革发〔1979〕179号文件规定,禹城县由三类工资区改为四类工资区,并开始执行四类地区的工资标准,全县每月每人工资平均增加1元5角。
1980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51号和省府鲁政发〔1980〕33号文件规定,本着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全县党政机关干部、科研、教育、卫生、文艺、工程技术人员等,通过全面考核和技术考察,根据劳动态度好坏,贡献大小,技术高低,经过全面评比,择优升级提资,调资人数占全县干部总人数的40%。
1985年6月4日,根据中发〔1985〕9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鲁工政企办〔1985〕1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的要求,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之间的差别,把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利于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这次工资理顺改革,全县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面比1980年广,尤其中、小学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适当多一些。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的,除按规定发给工龄补贴外,并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禹城县1977年干部调资统计表
┌─────┬───┬─────┬──────┬─────┬────┬───────┐
│单位 │干部总│1972年来 │十七级以上的│调资总人数│占总人数│日增加工资金额│
│ │人数 │参加工作的│ │ │(%) │(元) │
├─────┼───┼─────┼──────┼─────┼────┼───────┤
│合计 │3860 │355 │31 │2183 │56.5 │11033.90 │
├─────┼───┼─────┼──────┼─────┼────┼───────┤
│银行 │85 │ │1 │46 │54.1 │251.00 │
├─────┼───┼─────┼──────┼─────┼────┼───────┤
│粮食局 │123 │ │1 │61 │49.6 │327.50 │
├─────┼───┼─────┼──────┼─────┼────┼───────┤
│商业局 │180 │3 │1 │95 │52.7 │506.50 │
├─────┼───┼─────┼──────┼─────┼────┼───────┤
│县供销社 │463 │ │4 │225 │48.6 │1245.00 │
├─────┼───┼─────┼──────┼─────┼────┼───────┤
│卫生局 │318 │91 │3 │163 │51.2 │841.00 │
├─────┼───┼─────┼──────┼─────┼────┼───────┤
│工业局 │203 │15 │2 │102 │50.3 │549.90 │
├─────┼───┼─────┼──────┼─────┼────┼───────┤
│第二工业局│11 │ │ │4 │36.3 │24.00 │
├─────┼───┼─────┼──────┼─────┼────┼───────┤
│电业系统 │45 │4 │1 │25 │55.5 │127.00 │
├─────┼───┼─────┼──────┼─────┼────┼───────┤
│基建系统 │29 │ │1 │14 │48.3 │76.50 │
├─────┼───┼─────┼──────┼─────┼────┼───────┤
│广播局 │10 │2 │ │5 │50.0 │22.50 │
└─────┴───┴─────┴──────┴─────┴────┴───────┘

(续表)
┌──────┬───┬─────┬──────┬─────┬────┬───────┐
│单位 │干部总│1972年来 │十七级以上的│调资总人数│占总人数│日增加工资金额│
│ │人数 │参加工作的│ │ │(%) │(元) │
├──────┼───┼─────┼──────┼─────┼────┼───────┤
│交通局 │37 │1 │ │15 │40.5 │75.50 │
├──────┼───┼─────┼──────┼─────┼────┼───────┤
│水利局 │57 │4 │1 │29 │50.9 │154.00 │
├──────┼───┼─────┼──────┼─────┼────┼───────┤
│财税局 │37 │5 │ │16 │43.2 │85.50 │
├──────┼───┼─────┼──────┼─────┼────┼───────┤
│农林局 │78 │7 │1 │42 │53.8 │236.50 │
├──────┼───┼─────┼──────┼─────┼────┼───────┤
│农机局 │37 │2 │1 │20 │54.1 │120.50 │
├──────┼───┼─────┼──────┼─────┼────┼───────┤
│法院 │17 │ │1 │9 │52.9 │47.00 │
├──────┼───┼─────┼──────┼─────┼────┼───────┤
│工商局 │28 │ │1 │10 │35.7 │53.50 │
├──────┼───┼─────┼──────┼─────┼────┼───────┤
│物资局 │17 │ │ │8 │47.0 │33.50 │
├──────┼───┼─────┼──────┼─────┼────┼───────┤
│公安局 │47 │3 │ │26 │55.3 │116.00 │
├──────┼───┼─────┼──────┼─────┼────┼───────┤
│教育局 │1357 │168 │1 │916 │67.5 │4333.50 │
├──────┼───┼─────┼──────┼─────┼────┼───────┤
│新华书店 │10 │ │ │7 │70.0 │29.5 │
├──────┼───┼─────┼──────┼─────┼────┼───────┤
│文化系统 │34 │2 │ │22 │64.7 │96.5 │
├──────┼───┼─────┼──────┼─────┼────┼───────┤
│煤建公司 │39 │ │1 │19 │48.7 │105.00 │
├──────┼───┼─────┼──────┼─────┼────┼───────┤
│县委、县革委│168 │3 │10 │84 │50.0 │435.00 │
├──────┼───┼─────┼──────┼─────┼────┼───────┤
│各公社 │426 │45 │ │218 │51.2 │1130.00 │
├──────┼───┼─────┼──────┼─────┼────┼───────┤
│县招待所 │4 │ │ │2 │50.0 │11.50 │
├──────┼───┴─────┴──────┴─────┴────┴───────┤
│备注 │靠级人数占16.5%。 │
└──────┴───────────────────────────────────┘

五、离、退休
自1955年,开始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干部退休、退职制度以来,至1985年,全县共退休干部831名,退职干部236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凡男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连续工作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连续工作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连续工作10年不满15年的按60%。退休干部回农村安家的,住房需要修缮的,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修缮费500-1000元;无住房需要新盖的,由原单位补助2000-2500元。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的干部,退职后,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的40%。

禹城县选年退休干部情况统计表
┌─────┬──┬──┬──┬──┬──┬──┬──┬──┐
│时间 │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
│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
├──┬──┼──┼──┼──┼──┼──┼──┼──┼──┤
│人 │合计│70 │12 │441 │163 │152 │257 │35 │57 │
│ ├──┼──┼──┼──┼──┼──┼──┼──┼──┤
│数 │男 │ │11 │428 │157 │148 │248 │31 │52 │
│(人)├──┼──┼──┼──┼──┼──┼──┼──┼──┤
│ │女 │ │1 │13 │6 │4 │9 │4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