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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官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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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官吏
清代,禹城县衙设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汛地、武备由千总或把总掌管。官吏都通过科举考试择优录用。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废除科举制后,亦通过各种考试渠道录用。
知县知县总揽全县民事案件的审理、田赋征收、教育等各项事务。由清廷从科班中直接选派。自1875年(光绪元年)-1911年(宣统三年)禹城县共18任知县,其中,进士4人;举人6人;监生5人;贡生,云骑尉、俊秀各1人。
县丞县丞协助知县办理全县事务,并侧重分理邮务及路衡驿,选派办法与知县同。1874-1911年共16任县丞,其中,监生9人;贡生、俊秀各2人。
典史典史多为清廷和知府任命。1874-1911年共11任,其中,监生5人;贡生、附生、俊秀、供事各1人。
知县、县丞、典史都为外省籍人。
教谕训导教谕、训导专管全县教育,一般由知府任命。1874-1911年,全县历任教谕9人,训导4人。其中,拔贡2人;廪贡3人;举人3人;恩贡、岁贡、副榜各1人。皆无本县籍人任职。
另有武备和汛地。在旧县城南门外建演武厅,在县境东南邢家店、西北榆槐村、黎济寨村设墩。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县撤汛地,改建巡警局。

二、中华民国职员
1912-1920年(民国1年-民国9年),禹城县公署设知县1人;1921-1927年(民国10-16年),知县改称县知事,仍为1人;1928-1938年(民国17-27年),县公署改称禹城县政府,设县长1人。1927年(民国16年)前,县公署设秘书1人,收发委员1人,录事长4人,录事20人,下设一科:科长1人,科员2-4人,专管全县民政事务;二科:设科长1人,科员3-4人,负责县政府财政收支和各税征收事务;三科:设科长1人,科员2-3人,负责全县建设事业。另附设织布工厂1家;四科:设科长1人,秉承县长之命办理教育事业。另设科员3人,视导主任1人,视导员3人,民众教育辅导员1人,童子军指导员1人,录事2人,共计12人。
1929年(民国18年),县政府成立教育经费委员会,实行预决算制,教育经费始能独立,工作人员由四科兼任。附设公安局,设局长1人,事务员1人,司书2人,巡官3人,巡长3人,警士65人,另设车站公安分局1处,巡官1人,长警15人,共计91人。
民国初,县公署司法设承审员1人,1936年(民国27年)县政府司法处建立后,人员很少,仍与县长共同审理案件。警备队设队长1人,队附1人,中队长2人,分队长6人,士兵200人。1929年(民国18年)建立民团大队,设大队长1人,由县长兼任,大队附1人。下设两个中队,每中队分3队,每分队下设3班,兵源均系应募而来,共员200多名。
1937年10月(民国26年),日军侵占禹城后,民国县政府几乎全员南逃,由维持会暂理全县事务,有会长1人,会员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