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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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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清代和民国时期,本县的职员所得的工资称工钱。职员的工钱分计时和计件两种形式,而以计时为主,东家管吃饭,职员年工钱最高者一般不超过100元(面粉价格0.125元/公斤左右),最低者20元左右。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无工钱,东家只管吃饭。全年生意好,东家只给学徒一双鞋袜钱。出徒后,工钱很少,年薪一般为20-30元。东家聘用的技工(把师)年工钱一般为50元、80元、100元三个档次,如遇亏损年,工钱皆无。
全县农村地主雇用的长工、短工,一般是以粮代工钱。长工每年得小麦500公斤或谷子1000公斤,另外,夏、秋季节发给两套单衣。短工按天发给工钱粮,夏季小麦,秋季谷。每天合小麦2.5公斤,或谷子5公斤。
建国初,全县合营工商业职工,实行日工资加年终有利润分成的办法。参加经营者都有投资。平时职工集体伙食,每人每月工资一般按25-35元(旧币)发给。年终有利润按投资的比数分成。国营工商业职工实行供给加少量津贴的报酬办法,也有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来确定职工待遇。实行日工资制的。
1956年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本县工、商企业和单位职工一律实行三类地区工资制,并月月发放。商业10级、供销7级、生产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实行级别工资后,全县职工的工资平均增长15%以上。
1963年下半年,对多年未升级,而现行工资等级偏低的老职工;工作已满5年,已转正的熟练工人、学徒工上调工资一级,少数升两级。
1971年,全县对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推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工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级差为5元。
1977年下半年,重点调整参加工作年限长,且工资偏低的职工的工资。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都普调一级工资。对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上述调资总人数的40%的名额也进行了调整,优先照顾了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和工作骨干分子。工资级差少于5元的按5元增加,大于7元的均按7元增加。自1979年11月11日起,禹城县由三类工资区改为四类工资区,执行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少者增0.8元,多者增3元。
1980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1979〕251号文和省府鲁政发〔1980〕33号文规定,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人通过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技术考核,根据劳动贡献大小,经全面评比,择优升一级工资,对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升两级。级差5-7元。
1983年下半年,对197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固定职工;满5年以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且在1979年1月1日以后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的;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都列入升级范围。
1984年,为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全县工人的工资始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凡完成当年主要经济指标,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一级低于32元的,可执行32元的工资标准。上缴利税比上年有明显增长的企业,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一级在31.5元以上而不满33元的,可执行33元的标准。
1985年6月份,全县贯彻执行中发〔1985〕9号文件和鲁工政企办〔1985〕1号文件精神,初步建立新的工资制度,理顺工资关系,在调整工资工作中,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繁重劳动区别,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全县工人的升级人数占总人数的60%,得到合理的调整。
另外,乡镇企业职工的工资,在1978年前,在乡镇企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工资分配,主要是“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算,另加补贴”的形式,职工在生产队参加分配的工分一般高于同等劳力的155%左右。后改为工资,职工按本生产队劳动日报酬的110-120%买工分参加年终分配。也有的乡镇、村规定职工收入归己,只向生产队缴纳管理费,享受本队社员平均口粮,不参加年终分配,但职工月工资收入较低。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职工收入完全归己,不存在与生产队的分配关系。在乡镇企业做工的职工,多为计时、计件分配形式,一般月工资收入不低于80元。

禹城县工资调整情况表
┌──┬──────────┬─────┬────┬─────┬─────┐
│时间│项目 │参加调资 │增资人数│平均每人每│调资执行时│
│ │ │人员数(人)│(人) │月增资(元)│间(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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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全国全面性的工资改革│4252 │2936 │15.04 │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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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全国性调整工资 │4086 │1634 │12.00 │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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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全国性调整工资 │9246 │3696 │8.00 │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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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全国性调整工资 │10372 │4149 │9.00 │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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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全国性企业调整工资 │10290 │5346 │10.00 │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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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全国性工资理顺改革 │12300 │7409 │12.90 │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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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985禹城县年职工工资构成情况表 单位:工资:万元 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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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项目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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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人数│全民│9839 │13769 │15132 │15606 │12853 │15801 │
│ ├──┼───┼───┼───┼───┼───┼───┤
│ │集体│3095 │2907 │3016 │2808 │5770 │6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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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资总额│全民│694.1 │967.9 │1077.7│1125.4│1036.7│1316.1│
│ ├──┼───┼───┼───┼───┼───┼───┤
│ │集体│210.2 │207.4 │202.7 │196.5 │455.7 │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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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时 │全民│527.4 │715.6 │802.4 │834.2 │717.0 │920.9 │
│ │工资 ├──┼───┼───┼───┼───┼───┼───┤
│ │ │集体│ │86.1 │117.5 │92.6 │241.2 │271.0 │
│ ├───┼──┼───┼───┼───┼───┼───┼───┤
│ │计件 │全民│ │20.3 │ │ │21.50 │48.6 │
│ │工资 ├──┼───┼───┼───┼───┼───┼───┤
│中│ │集体│92.0 │92.0 │50.5 │65.1 │118.30│162.8 │
│ ├───┼──┼───┼───┼───┼───┼───┼───┤
│ │附加 │全民│4.4 │2.5 │3.8 │1.8 │ │ │
│ │工资 ├──┼───┼───┼───┼───┼───┼───┤
│ │ │集体│ │0.2 │4.3 │2.9 │ │ │
│ ├───┼──┼───┼───┼───┼───┼───┼───┤
│ │各种 │全民│53.8 │116.4 │112.5 │122.6 │150.4 │144.7 │
│ │奖金 ├──┼───┼───┼───┼───┼───┼───┤
│ │ │集体│4.4 │8.4 │15.8 │12.1 │50.4 │42.3 │
│ ├───┼──┼───┼───┼───┼───┼───┼───┤
│ │各种 │全民│84.1 │94.3 │114.4 │136.5 │115.3 │169.6 │
│ │津贴 ├──┼───┼───┼───┼───┼───┼───┤
│ │ │集体│9.7 │17.2 │12.0 │23.3 │43.4 │57.6 │
│ ├───┼──┼───┼───┼───┼───┼───┼───┤
│ │加班 │全民│19.5 │15.6 │25.5 │25.8 │24.9 │28.1 │
│ │工资 ├──┼───┼───┼───┼───┼───┼───┤
│ │ │集体│ │2.7 │1.7 │0.5 │1.8 │5.3 │
│ ├───┼──┼───┼───┼───┼───┼───┼───┤
│ │其 │全民│4.9 │3.2 │19.1 │4.5 │7.6 │4.2 │
│ │他 ├──┼───┼───┼───┼───┼───┼───┤
│ │ │集体│ │0.8 │0.9 │ │0.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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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均(元)│全民│58.79 │58.58 │59.35 │60.09 │67.22 │69.41 │
│ ├──┼───┼───┼───┼───┼───┼───┤
│ │集体│56.60 │59.45 │56.01 │58.32 │65.81 │7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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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金
禹城县自1958年开始,职工实行奖金制度,规定有收入的企业单位职工,在年终工作总结时,经群众评定,分发年终奖,高者每人40元,学徒工一般不超过12元。1960年,全县经济困难时期停发。1961年,实行单项奖和综合奖,即劳动竞赛奖、合理化建议奖、创造发明奖、新产品试制奖。1962年,始设节约奖。1966-1977年,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合理的奖励制度被视为资本主义的物质刺激而暂停。
从1978年,奖励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该年底,企业职工发放质量奖。先进个人一般为10-30元,先进集体人均5-10元,受奖人数为总职工人数的5%。
1979-1985年,全县企业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后,遵照国家、省、地的有关奖励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奖励实行与生产任务、产品质量、超产节约、经济效益等挂钩,发放时间各异,一般为月发、季发和年终发3种。同时规定,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但也有少数单位滥发实物的现象,受到县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评纠正。

三、津贴补助
禹城县在职职工截止1985年实行的各类补贴如下:
粮食差价补贴职工计划内口粮供应价提高后,国家为补足工资收入不足部分,全县职工自1965年始,按照省物价委员会〔66〕价农字第25号文规定,实行每个职工每年4.5元的粮价补贴,年终一次发给。1977年,均入各月随工资一次发放。从1978年10月起,因粮价再度上升,粮差补贴改为每人每月2元。自1979年11月1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新招用或续用的临时工,亦工亦农职工,由外省调入,且未享受粮差补助的职工,一律不再享受粮差补助。
交通补贴自1975年因工作经常骑用私人自行车外出的,或居住地点距工作单位2公里以上的职工,实行每月每车1.5元的补助。
取暖补贴1978年起,全县职工实行宿舍三个月的取暖补贴,每人每月4元,一般集体使用。
副食品价格补贴全国副食品价格提升后,禹城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1979年11月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固定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农业人口2.5元。
洗理费补贴自1985年11月起,全县全民、集体企业的固定工、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均享受洗理费补贴,男每人每月4元,女5元。
肉价补贴全国肉食价格开放后,禹城县于1985年5月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无人赡养的需要救济的非农业人口,均可享受每人每月的肉价补贴。
夜班津贴从1965年9月起,全县职工实行夜班津贴制度,并规定三班生产企业有两班都占有部分班生产时间,只发一个班次的津贴,两班生产的企业,其工作时间,在零点以后满两个小时的享受夜班津贴,标准为每班每人为0.2元。1978年底,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仍发一个班次,标准改为0.3元。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上工作到零点后,也按以上标准发给夜班津贴。1980年,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改为0.4元,小夜班工人为0.3元。
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津贴自1980年,对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实行防疫医疗津贴。全县分四类。凡专职从事研究致癌物质工作、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享受一类每人每月13-15元的津贴;从事肝炎、胃肠道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享受二类10-12元;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气诊治工作、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和洗涤病人传染衣物的工作和医务人员,享受三类7-9元的津贴;在粮食局饲料公司、从事饲料加工、县药材公司从事中药加工的人员,享受四类4-6元津贴费。另外,医疗部门参加手术工作的人员,每次超过3小时,享受0.5-1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