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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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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保
建国前,工商业主雇用工人,无劳动保护规定。工人一旦有病影响做工或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便遭业主辞退或解雇,毫无生活保障。建国后,县劳动部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保护制度。
安全卫生1956-1985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精神,按照县劳动部门要求,全县企业在施工场院、工作场所内,在机械、电气等设备方面,做到道路平坦、畅通,夜间装有照明设备、标志、信号等。在工作场所搞好公共卫生,做到废料及时清除;确保室内光线充足,并在工作场所和住室内采取防护措施;场内设急救室或卫生室,车间有急救箱。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害的工厂、工作地点,设有冲洗设备,并根据工种特点发给作业工人工作帽、口罩、护腿、胶鞋(靴)、胶手套、防毒面具、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等。对电工发给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带等用品。对建筑工人发给安全帽、防雨衣、防水靴等,并在作业场安装安全生产装置。对有传染急病危害的生产部门,供给工人消毒剂,对工具、工作服等定期消毒。
防暑防寒1960年始,县白酒厂、白灰厂、食品加工厂等,对高温车间采取自然排风和利用机械排风散热措施,降低高温。对坚持高温作业的工人,夏季发放清凉油、仁丹,供给清凉饮料,每年高温季节每人发放防暑费4-6元。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做到劳逸结合。冬季,对进行野外、室外作业的工人,为御寒供给棉衣、棉手套、棉鞋等劳保服装。一般工人每年每人发取暖费12元。1977年,随着企业厂家的设备不断更新和完善,县劳动部门与县防疫站,对县酒厂、机械厂、棉纺厂、化肥厂、电厂、副食加工厂等厂家的锅炉房及造汽车间,进行了全面测定,凡符合高温标准的,确定每年6、7、8三个月为高温季节,职工享受高温工种待遇,发放高温保健食品,并建议、监督厂房在高温房和高温车间,增设安装了电风扇,落实了排风降温措施,至1985年未变。
防尘防毒自1977年,县劳动局与县防疫站对全县60多个有关单位进行了保健食品、职业性毒害和防尘防毒情况作了全面的测定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了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一是建立定期自行测尘制度。即各厂家对内部粉尘作业场所,对粉尘浓度每日测定一次,在生产原料和工艺过程改变时,要随变随测,变化一次测定一次,并将测定结果定期报告县工会、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二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即对粉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定期检查身体,凡粉尘浓度和游离二氧化碳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对经常接触作业的工人,每隔6-12个月进行一次查体,若降到国家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查体可延长间隔期限到12-24个月。在查体中发现职业病,有厂家负责及时积极治疗和妥善安置。平时,对接触毒变工作的577名工人,发放保健食品,至1985年未变。
防燃防爆建国后,对县白酒厂、棉花加工厂等接触易燃物质的作业场地,都设置了防火水缸、桶、消火器械等,并经常检查安全措施,做到防患未然。1977-1985年,全县锅炉已发展到33台,县劳动局设锅炉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凡企业新购置的锅炉,必须有锅炉图纸,经审查合格后,则准予购置安装。锅炉安装完毕正式运行前,必须经过打压实验检查,合格者即准予点火运行,锅炉用水也要求达标。司炉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予以作业。劳动局先后举办锅炉培训班4期,为25个单位培训合格司炉员107人,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禹城县1977年职工享受保健食品情况表
┌──┬───┬───┬────────────┬────┬────┐
│单位│单位数│职工人│享受保健食品人数(人) │占职工比│年开支保│
│ │(个) │数(人)├──┬────┬────┤例数(%) │健费(元)│
│ │ │ │合计│毒素保健│高温保健│ │ │
├──┼───┼───┼──┼────┼────┼────┼────┤
│国营│37 │2856 │800 │496 │304 │28.00 │17150 │
├──┼───┼───┼──┼────┼────┼────┼────┤
│集体│12 │543 │123 │81 │42 │22.65 │4410 │
├──┼───┼───┼──┼────┼────┼────┼────┤
│合计│49 │3399 │923 │577 │346 │27.16 │21560 │
└──┴───┴───┴──┴────┴────┴────┴────┘

禹城县1977年职业性毒害情况表 单位:人
┌──┬──────────┬────┬────┬────┬──────┐
│单位│企业 │接尘人数│接毒人数│查体人数│职业中毒人数│
│ ├─────┬────┤ │ │ │ │
│ │单位数(个)│职工人数│ │ │ │ │
├──┼─────┼────┼────┼────┼────┼──────┤
│国营│40 │3177 │1143 │424 │40 │16 │
├──┼─────┼────┼────┼────┼────┼──────┤
│集体│14 │840 │125 │118 │45 │4 │
├──┼─────┼────┼────┼────┼────┼──────┤
│合计│54 │4017 │1268 │542 │85 │20 │
└──┴─────┴────┴────┴────┴────┴──────┘

禹城县1978年防尘防毒基本情况调查表
┌─────┬───┬────────────────────┬───────────┬────┐
│类 │职工 │厂矿企业 │接触粉尘、毒物人数(人)│接尘工 │
│ │总人数├──┬─────────────────┼──┬────────┤人查体 │
│别 │(人) │总数│其中 │总 │其中 │人数(人)│
│ │ │(个)├────┬───┬────┬───┤数 ├───┬────┤ │
│ │ │ │产粉厂生│产尘点│生产毒物│产毒点│ │接触粉│接触毒 │ │
│ │ │ │尘数(个)│数(处)│厂数(个)│数(处)│ │尘人数│物人数 │ │
├─────┼───┼──┼────┼───┼────┼───┼──┼───┼────┼────┤
│国营 │2919 │10 │10 │59 │5 │59 │950 │644 │306 │71 │
├─────┼───┼──┼────┼───┼────┼───┼──┼───┼────┼────┤
│县以上集体│1192 │11 │8 │21 │7 │12 │365 │226 │139 │63 │
├─────┼───┼──┼────┼───┼────┼───┼──┼───┼────┼────┤
│县以下集体│1336 │40 │40 │40 │16 │16 │1091│1008 │83 │ │
├─────┼───┼──┼────┼───┼────┼───┼──┼───┼────┼────┤
│合计 │5447 │61 │58 │120 │28 │87 │2406│1878 │528 │134 │
└─────┴───┴──┴────┴───┴────┴───┴──┴───┴────┴────┘

二、福利
建国前,全县的职员每天工作10-12小时,每人每月最多公休一两天,但不发工钱。多数业主根本不考虑职员福利,少数业主每年只发给职工一条毛巾,一顶草帽或一双鞋袜,或一条围裙。职工因病、公伤、甚至致残,影响做工,业主不仅不发工钱,不给补助,而且常因此被解雇。
建国后,到1985年在36年期间,本县对职工的福利做了若干规定,而且逐步得到了完善。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伤残1950年始,全县职工凡因工负伤,致残的工作人员,在医院治疗和疗养期间的生活费,工资照发。对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疾病自1952年,全县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因病治疗期间按国家规定的公费治疗预防待遇,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执行公费。在病假6个月以内的,第一个月工资照发;从第二个月起,按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70-100%(工作满10年的为100%),超过6个月按工作年限,发给本人工资的50-80%(工作满10年的为80%)。
生育从1955年起,到1985年全县妇女在职职工实行正产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胎加产假14天,不满7个月份自然流产的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妇女25岁以后结婚生育的增加4周产假。在产假期工资照发。产假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病假处理。怀孕、生育及产后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手术、住院等一切费用都实行公费。
休息、休假建国后,全县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连续工作6天给1天的公休日。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在一起的,或同父母同地工作,但夫妻两地分居的,除公休日外,一年给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的探亲假。另外,职工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共7天的假日,至1985年未变。
探亲本县自1958年始,凡享受探亲假的固定工作人员,在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往返交通费在本单位报销。女工已享受产假待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规定。
退休退职禹城县自1956年开始执行退休、退职制度。凡男满60周岁,女50周岁,或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年满45岁的女职工;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经医院证明确属丧失劳动力的,以上连续工龄满10年的;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附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逝世为止。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80%;建国后连续工作20年的按75%;连续工龄15年不满20年的按70%;连续工龄10年不满15年的按60%;月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需要护理的发给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退休前,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在革命或建设事业中有特殊贡献,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退军人,退休后仍保持即得荣誉的,退休费可提高5-15%,但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1983年后,按中央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退休后,按原工资标准发给,并增发部分生活补贴。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退职人员,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发给20元。退休、退职人员可继续享受公费治疗待遇,口粮供给仍按城镇非农业人口供应标准执行。退休退职后,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可顶替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人员,子女顶替后,其本人口粮由所在村供应。
丧葬抚恤禹城县对于丧葬抚恤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凡因对敌斗争、因公牺牲,或因公病故、因公致死的,装殓方面的费用,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240元交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并按标准一次性发给家属400-600元的抚恤费。遗属父、夫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母、妻年满50岁,或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固定收入的;子女直系供养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分别享受如下抚恤待遇:死者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元;抗日战争参加工作的28元;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的25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20元。非农业户口在上述标准的基本上增加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