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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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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在殡葬方面非常讲究,贫苦人家甚至变卖家产、借债为死者安葬,一般人家在亲人死后都占用棺材,富户人家还砌用砖坟。家家户户(或一个亲近家族)都置有坟地,坟头到处可见,占用许多良田。丧事礼仪非常隆重,礼俗繁杂,浪费大量人力、物力。
建国后,人民政府提倡精神文明,丧事从简。自60年代末逐渐改革土葬,大力推行火葬。
1968年,本县建火葬场,占地20.07亩,建筑面积1208.5平方米,有燃煤化尸炉2台。火葬场下设办公室、机务班、火化班。1975年4月,在全县推行火葬,4月29日,县成立了以县革委主任王德富为主任的丧葬改革委员会,并下发《关于普遍进行丧葬改革实行火葬的意见》。5月20日召开火化工作会议,会后各公社、生产大队相继建立丧改工作领导班子。层层贯彻,全员发动,严格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火葬,当年取得显著效果,共火化尸体1229具。次年,全县火化尸体2024具,占全县总死亡人数的80%多。1979-1981年,土葬回潮,占用棺木等旧葬习俗也有所增多。1981年全县化尸仅83具。为解决这一问题,县成立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健全各级殡改组织。1982年初,县政府又下发文件、印发通告,县民政局召开有关会议,各级组织大力宣传火葬的意义,上下一致,紧密配合,基本刹住了旧葬回潮之风。1982年全县火化尸体1841具,占死亡人数的80%。1985年10月,县民政局向各乡镇发了录有《殡葬改革规定》的磁带,对殡改工作大造声势,当年全县化尸2184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