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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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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对婚姻问题,官方无从管理。1930年(民国19年),官方曾公布《民法亲属编》,其中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但没有真正实行,婚配男女仍由父母之命、媒婆之言和算命先生的说教而定,男女双方毫无自主权。男女很不平等,男子可以多妻,有休妻权。妇女无离婚权,即便丈夫死亡,妇女亦难以另嫁。民国时期《禹城县志》载“贞节烈女”就有400名。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建立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全县当年申请结婚者2325对,依法准予登记2010对;申请离婚者121对,经调解不离者有14对,离婚107对。
1951年,县成立婚姻法检查执行委员会。1952年,全县大力贯彻婚姻法,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群众性运动。当年申请结婚者2011对,依法准予登记1952对;申请离婚者107对,经调解不离者有13对,离婚94对。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本县即利用有线广播或组织婚姻法讲座等宣传贯彻新婚姻法。随着新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人们普遍做到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父母包办者微乎其微,重婚、早婚现象得到控制,1985年,全县申请结婚者2326对,依法准予登记2246对;申请离婚者14对,经调解离异双方均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