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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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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遇灾年份,本县遵照国家救灾的方针,采取募捐,以工代赈,发放救济粮、款、物及免缴征购粮等措施,组织生产自救。
1951年大涝后,募捐粮食5.5万公斤。1953年又遇洪水,募捐衣服3645件。1970年遇雹灾,县里即拨出良种5.65万公斤,邻县庆云、陵县还支援早熟作物种子1.7万公斤。
1950-1960年间遇灾后,县委、县府组织大批劳力以工代赈,在本县境内及夏津、位山湖工地做工80余万个,缓解灾民生活上的困难。其次是进行多种经营,“农业丢了副业补”,在灾害严重的60年代初期,1961年种秋菜85100亩,收成良好。1962年有27303个劳力搞起副业项目733个,总产值310余万元,纯收入60余万元,平安渡过灾荒。
1960-1985年,国家共发放救灾款1322.8万元,年平均50.8万元,其中1960-1962年,年平均在140万元以上。1950-1985年减免征购粮25145.285万公斤(年平均698.48万公斤),其中1961年减免1246万公斤,占计征数的98.5%;另发放统销粮7000万余公斤,发放棉衣44302件、棉被9214床。1962年发棉衣39885件、棉被3497床。1963年发棉布9万公尺、棉絮5000公斤、代食品13.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