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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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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城乡孤寡、病残和社会困难户。按照国家规定,本县1965年6月始,对60年代初精减下放的210人实行了定期救济,月救济额相当于其原工资的40%。1978年始,又增加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政治运动中的错案人员、归国的华侨、外逃回归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等生活困难者的救济。本县有9人属于宽释的原国民党党政军人员享受定期救济,每人每月5-10元。大多数人是临时救济,款、物的多少视困难程度而定。1960-1985年总额为174.88万元,年平均6.7万余元,其中1960年因严重困难,救济高达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