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始,遵照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各行政村建起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约在案件发生总数的70%以上。1981-1985年司法部门及村调委会共调处纠纷7165件。其中,1985年3707件中,村调委会办理的2772件,占75%,调解成功2181件,成功率占80%;司法助理受理的935件,占25%,调解成功858件,成功率占92%。1985年,通过调解,防止非正常死亡17人。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3年始,遵照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各行政村建起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约在案件发生总数的70%以上。1981-1985年司法部门及村调委会共调处纠纷7165件。其中,1985年3707件中,村调委会办理的2772件,占75%,调解成功2181件,成功率占80%;司法助理受理的935件,占25%,调解成功858件,成功率占92%。1985年,通过调解,防止非正常死亡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