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民国17年),旧县署置审判官,协助知县审判。1929年7月1日,建县法院,1933年1月1日撤销,司法事宜仍由县长兼理。
1946年6月,县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5月1日,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下设民事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共10人。1952年,为适应“三反”(反贪污、反消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的需要,遵照政务院的指示精神,曾建立临时的“三反”人民法庭。1953年10-12月,为受理普选中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在全县分片建立了4个普选人民法庭。1954年,设第一、第二巡徊法庭,同年,分别改称魏寨子人民法庭和梁庄人民法庭。“文革”期间,法院归属公检法领导小组。
1973年6月恢复法院建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5年底,法院机构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办公室、接待室。基层设来凤、辛寨、房寺、安仁、十里望、伦镇、禹城镇和车站8处人民法庭。全员56人。
第一节 机构
1928年(民国17年),旧县署置审判官,协助知县审判。1929年7月1日,建县法院,1933年1月1日撤销,司法事宜仍由县长兼理。
1946年6月,县政府设司法科。1950年5月1日,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下设民事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共10人。1952年,为适应“三反”(反贪污、反消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的需要,遵照政务院的指示精神,曾建立临时的“三反”人民法庭。1953年10-12月,为受理普选中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在全县分片建立了4个普选人民法庭。1954年,设第一、第二巡徊法庭,同年,分别改称魏寨子人民法庭和梁庄人民法庭。“文革”期间,法院归属公检法领导小组。
1973年6月恢复法院建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5年底,法院机构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和办公室、接待室。基层设来凤、辛寨、房寺、安仁、十里望、伦镇、禹城镇和车站8处人民法庭。全员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