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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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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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管理
清代至民国年间,城镇居民门口悬挂门牌,写明该户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等。城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均由各村(街)的保长、甲长具体办理。农村实行保甲制。1942年6月,全县8区79乡的居民共编成5091甲、571保、77联保。
解放后,废除保甲制。1964-1955年户籍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1956-1963年由公安部门负责。1964-1983年复交民政部门负责。1984-1985年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
1953年,村、乡建立户口薄,1960年改为户口卡片。农业户口的变动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审办,非农业户口的变动由县公安局核批后,再由居民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消防
建国初,公安局治安股配有消防干部1人,每年组织人员对场间、仓库、饲养棚、制作鞭炮厂家及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1956年前后,较大的工业、商业、交通等企业单位,皆配置灭火器或消火栓。1974年,石油公司设专职消防队(16人),置消防车1部。1975年,公安局成立消防队,干部、战士共25人,现配有水罐车2部、解放泡沫车1部,指挥车1部,机动泵1台。省驻禹棉麻转运站、县棉纺厂消防队,各有消防人员15人,消防车1部。

三、禁毒、禁赌
清代县衙即禁毒。民国期间,县署曾设戒烟所并制定戒烟简章,但禁而不止。日伪时期,贩毒、吸毒之风尤烈。赌博,民国期间曾进行查处,1935年(民国24年),县公安局曾在氵空河涯村捕获赌犯16人。日伪时期,赌风炽烈,害人众多。1947年全县解放,县人民政府将禁毒、禁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责成公安部门严厉查处。1950年,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通令,全民动员,彻底打击,对贯赌分子予以拘留、判刑等处罚。并没收赌具、赌钱,此后,吸毒、赌博陋习得以收敛。80年代,境内赌博又有回潮。

四、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县公安局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猎枪除外)一律收归国有。1981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县公安局对全县政法系统的业务用枪及民间的猎枪全面进行清理、登记,并发给相应证件。

五、自行车管理
1975年,县公安局设自行车管理所。1979年,各公社配备车管员1人。对全县所有自行车进行登记、打印号码、挂牌、发证管理。每年验证一次。自行车交易,需持证到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

六、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旅店业(包括招待所、宾馆、马车店)、修理业、刻字业、旧货业纳入治安范围;上述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审查登记后方准开业。1985年底,纳入治安管理的旅店45处、刻字业13处、旧货业26处。同年,取消对修理业的管理。

七、看守
民国年间,县政府于县城设监狱、看守所和拘留所。
1948年8月,县公安局设看守所,看押人犯。
1985年县公安局设行政拘留所,对违反治安管理受拘留处罚的人到行政拘留所接受教育。